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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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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农产品
2、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规定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膜、兽医器械、植保机械等农用工程物资,以及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物质。第五条各县(市、区)10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及本级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 (二)对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防疫检验检测体系,做好鲜活农产
4、品(含初加工及脱水、晒干产品)的防疫检疫和检验检测工作;负责禽畜屠宰行业的指导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初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监督检查及生产指导工作; (五)负责其他农业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领域行业指导和管理,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保障
5、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营者自律机制;10(二)卫生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农产品地方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机构负责对农业投入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五)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鼓励、支持、引导建立绿色食品协会、特色作物协会等社团组织,发挥该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中的桥梁作用,促进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鼓励和扶持龙头
6、企业按国际市场标准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十条 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 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生产者,可以在产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某一区域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范围、面
7、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1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区标示牌载明内容发生变更或者产地环境改善并符合农产品产地安全标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禁止生产区经批准调整后,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
8、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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