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分析与企业理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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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分析与企业理论》授课人:李健http://www.jingjixue.comE-mail:ongo@263.net上海财经大学2004年春第一讲回顾制度分析与企业理论相互促进制度、制度分析是重要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诸多弊端制度分析的主要内容和模式企业理论的主要内容第二讲缔约主体的“拥有”(商品、权利、权利义务束、产权、所有权、行为空间)如果没有“拥有”,我们对什么缔约?《制度分析与企业理论》什么是商品?——寻找“商品”最适当的定义商品最严格、最准确的定义或最深刻的本质,就是符合这种界定的就一定是商品,同时所有的商品都具有这样的性质。没有例外。商品是自由的交换活动的实际“标的”,而不

2、是“标的”的“关联物”(标的物)。寻找“商品”最适当的定义1、马克思:“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2、商品是“拟用来交换的物品或服务”?一个问题:保险(单)商品,彩票商品,股票指数期货期权商品等,在交换过程中,交换行为的真正标的是什么?区分“标的”与“标的物”,“权利”与“权利关联物”区分“标的”与“标的物”,“权利”与“权利关联物”一种对商品更适当的定义:商品是个人或主体性组织自愿拟用来交换,同时在技术上也可以用来交换的“权利义务束”。关键词:权利义务束(行为空间)权利、商品与它们的“外在关联物”相互关系示意图什么是权利?权利是指个人或主体性组织可以在某些情况下

3、,以某种方式实施某种(或某些)行为,或要求别人实施某些行为的属性。权利所有者(或称权利主体)可以选择实施该行为,也可以选择不实施。如果权利主体选择不实施,并不承受由他人或组织实施的某种预定性惩罚。什么是义务?义务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某种情况下(例如权利主体要求时),必须以某种方式实施某种(或某些)特定行为的属性。义务主体一般不可以选择是否实施规定行为(即通常所谓“尽义务”),如果义务主体不实施规定行为,则将承受他人或组织实施的某种预定性惩罚。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效用函数特征的普适性假定可能出现问题。 “惩罚”仅对特定个体而言才有意义。权利可以以“义务”的形式设立和成立(惩罚非负效用)。权利与义务

4、没有明显的分界,有的只是一种社会性的、一般性的粗略区分。因此,在严格理论层面,社会性谈论和区分权利与义务必定存在瑕疵和漏洞。 但是,对特定个体区分权利和义务是有意义的。对于特定个体而言,实施权利和义务的效用变化特征一般会有所不同。(暂不考虑对权利的管理成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没有截然的分界线二者都是:潜在可实施的行为选择、以及相应的后果权利义务束是社会性的。存在非社会性的“潜在行为选择+相应后果”,并且它不为任何制度或契约所覆盖“行为空间”由此诞生一个更基础的概念和范畴:行为空间(商品定义的“行为空间”升级)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都是某种规定下的个人或主体性组织的“行为空

5、间”:可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怎样做,不可以怎样做,以及相应地有怎样的后果(奖励、处罚或放任自流)。行为空间=社会性行为空间+非社会性行为空间权利和义务都是一种“行为空间”。社会性行为空间=权利义务束权利=基础行为空间+“不实施不遭受某种预定性惩罚” 义务=基础行为空间+“必须实施,否则遭受某种预定性惩罚”商品交换的实质就是参与者彼此“行为空间”的交换。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基础行为空间+“不实施不遭受某种预定性惩罚” 义务=基础行为空间+“必须实施,否则遭受某种预定性惩罚”如果将“大家不管”当作一种处罚,则“权利”成为一类特殊的“义务”。如果必须实施的行为,对义务主体的效用增进为非

6、负,则此义务对其主体的影响和意义等同于“选择实施的权利”。如果“预定性惩罚”对义务主体的效用增进为非负,则此义务对其主体的影响和意义也整体等同于“选择实施的权利”。对“行为空间”的交换和交易1、对行为空间的交换:传统狭义的商品、商品交换和市场2、对行为空间的交易:(多主体)对行为空间的自愿的重新融合、分化、重组和分配。即市场化缔约(包括履约)。交换是交易的特殊形式。3、对非交易类行为空间的选择(取舍)交易、交换和选择,它们都是行为主体在“选择失去一些行为空间并得到一些当下或未来可以实施的行为空间”,对于行为主体而言,在这方面三者并无本质区别。   对行为空间强制性剥夺、重新融合、分化、重

7、组和分配,一定对应着强制性主体——政府组织或强盗(组织)。(例:以“书籍”为关联物的权利义务束在多主体间的多形态重组)对“行为空间”的交换和交易权利义务束(行为空间):传统微观理论与制度经济学的连通基础。无论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的(市场化的)对行为空间的融合、分化、重组和分配,都属于制度安排范畴。交易的本质是制度(契约)的缔结和实施。交换是交易的特殊形式。契约与制度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广义而言,所有现实行为都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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