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钓鱼执法问题”的行政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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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钓鱼执法问题”的行政法分析 单 位:法硕学院2008级4班学 号:   0801221186     姓 名:    赵   兵       时 间:2009年12月13日    摘要: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对“钓鱼执法问题”加以分析,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分析其违法性,从形式上看,“钓鱼执法”程序违法,从实质上看,是公权力的滥用和异化,然后说明“钓鱼式执法”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后探析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关键词:钓鱼式执法 违法性 危害性 成因及措施 上海“钓鱼执法问题”倍受公众关注,因为其既关系公众的利益,同时关系政府的公信力。钓鱼执法从形式上看是违背法定程序执法,实质上是引

2、诱式调查取证,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堕落为牟取利益的工具。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动,行政人员往往违被法律和法定程序滥用权力,置行政伦理的规范和原则不顾,将自己的行政良心扭曲,损害公共利益。 一、钓鱼式执法的违法性分析 (一)  钓鱼式执法违反法定程序 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行政机关在采证时应当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性排除要求对来源和形成为非法的证据(资料)不得作为诉讼中定案的依据,应该予以剔除。这种非法不仅指违反了程序法,而且也包括违反实体法,同时,亦包含对基本法——宪法的违反。”[1]行政机关采证时也应排除非法证据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行政处罚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取得证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钓鱼式执法显然违背了上述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者以利诱、欺骗等违法方式获取证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在钓鱼式执法中,交警寻找社会人员作为诱饵,引诱行政违法者就范,违反了行政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

4、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主体应当首先发现违法行为,而钓鱼式执法中未发现违法行为,首先推定相对人违法,而利用钓子引诱当事人犯法,而后进行处罚,这就违背了应当先发现违法行为而后调查取证的规定。行政执法程序实质行政主体按特定过程、步骤、顺序和方式执行国家法律的制度。[2]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具有合理性。行政行为是按照一系列排列有序的步骤进行的,这些顺序保证了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性,也保证了行政行为结果的公正性。虽然并不是所有遵循行政行为顺序都必然产生客观公正的结果,但是,不遵循行政行为顺序必然损害行政程序

5、公正的价值取向。因此,即便是违反行政行为顺序所得到的行为结果是正确的,也不能是良好的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标准包括程序性权利、权利的控制、效率的合理和实体权利目标等方面的内容。 (二)  钓鱼式执法是权力滥用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易被滥用的一种权力。同时行政权是与公民权利的紧密联系的权力,公权与私权冲突随着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干预的日益加强而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权与公民权利间的冲突。行政权力的滥用是行政主体对法律赋予的权力的超越、扩张,无法律依据地行使权力。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6、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钓鱼式执法中行政执法权被滥用为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这显然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终极目的。权力滥用是指权力拥有者在权力行使过程中,超越权力界限造成他人或国家、社会的利益损害,其突出表现为对私人权力和公共权力的侵害。在现实生活中,权力滥用表现为枉法裁判、办事推诱、职责不明、超越程序等。[3]行政权力作为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政治统治的权力,拥有极大的力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权力的滥用是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重要因素。 二、钓鱼式执法的危害性分析 (一)钓鱼式执法侵害行政相对人

7、的合法权益 第一,在钓鱼式执法事件中行政机关否认和侵害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前提是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在钓鱼式执法中行政机关引诱相对人违法,甚至于陷害相对人,可以的制造违法行为,显然违背了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因此钓鱼式执法中行政程序否认并侵害程序性权利显然是不正当的。第二,在钓鱼式执法中行政行为及其权利失去行政程序的控制。正当的行政程序应当是约束适用者权利的主要机制和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正当的程序总是从法律适用的一系列活动中分离出来某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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