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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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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药用和绿化的草本植
2、物的籽粒、苗、果实和根、茎、叶、花、芽等。所称主要林木是指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林木以及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的8种以下林木。所称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国家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主要林木品种。第四条所有林木种子的经营和主要—20—林木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种
3、子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章发证机关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一)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二)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经营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省级人民政府
4、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具体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20—生产和经营地点不在同一行政辖区内的,应当由生产和经营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核发许可证。第七条审核、审批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对办证条件、程序、材料要求予以公告。第三章许可证申领条件第八条申领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种籽、穗条等繁殖材料生产的1.生产场地具有繁殖籽粒种子的隔离(生产穗条除外)和
5、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种子生产基地;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采种林;4.法人代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事林木种籽生产的,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烘干机、风选机等生产设施设备及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6.—20—具有一名以上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贮藏等
6、技术人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从事苗木等种植材料生产的1.具有必要的苗木繁殖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育苗地;3.育苗生产面积不少于10亩;4.法人代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生产设施和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器具;6.具有一名以上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等技术人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申领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1.法人代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
7、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3.具有一名以上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0—第十条申领从事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同时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第十一条向国家林业局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申领条件按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不予办理生产经营许可:(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
8、条规定的;(二)申请人为行政机关、种苗管理机构的;(三)申请人在近一年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的;(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近三年内被吊销的;(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为近五年内被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的。第四章申报材料第十三条申领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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