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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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统一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若干思考朱霞【摘要】我国对死刑的使用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并制定了严格的死刑政策确保慎用死刑。特别是近年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为进一步贯彻慎重的死刑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促成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笔者立足我国现行死刑适用标准的现况,从三个方面分析我国现行死刑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的指导意义,谈谈个人对统一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认识。【关键词】死刑死刑政策统一标准引言死刑(Death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

2、生命刑,是刑罚体系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死刑的适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历史上,几乎各国统治者都把死刑作为处罚危害其统治的最严重犯罪的重要手段。正是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各国对死刑的使用,均采取了较为慎重的态度。近年来,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世界范围内废止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许多国家已废除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这也为我们这个长期奉行死刑政策的国家,在死刑制度的存废和适用等方面从法理的角度提出了思考。我国对死刑的使用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并制定了严格的死刑政策确保死刑的慎用。从79刑罚的“罪大恶极”到

3、97刑罚的“罪行极其严重”,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这一变化,就充分地表明我国死刑政策适用的严格与慎重。特别是近年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为进一步贯彻慎重的死刑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促成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笔者立足我国现行死刑标准的适用现状,从三个方面分析我国现行死刑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的指导意义,进而谈谈个人对统一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认识。一、我国现行死刑标准的适用现状“罪行极其严重”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总标准,也是死刑裁判的一般条件。现行刑法

4、及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的适用标准均有严格规定: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主观动机、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考察之后作出的判断,通常理解为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三者的统一。主要是指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才能适用死刑。为了保证只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刑法分则在规定死刑的犯罪中,对于适用死刑的情节都作了明确、严格的限制。如,危害公家安全的犯罪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

5、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适用死刑;又如,重大刑事犯罪中,只有“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等等。除了总则和分则对死刑所作的明确、严格的规定之外,刑法在总则中还规定了若干从轻处罚的情节,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这些从轻处罚的情节适用于刑法分则中的任何犯罪以及任何的犯罪人。因此,又从另一方面对死刑的适用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指犯罪人只要存在这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便应当毫无例外的从轻或减

6、轻处罚。对于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只要存在这种情节,首先就应当排除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另一类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指犯罪人只要具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便应对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犯罪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由于存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有排除适用死刑的可能性。除了刑法明确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之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影响法官对犯罪人适用死刑的情节,俗称为“裁判情节”或“酌定处罚的情节”。这主要的有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者因被害人的严重过

7、错引起的刑事案件等。案件的起因是复杂的,这要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具有可以排除或阻却适用死刑的情节时,对犯罪人就不适用死刑。死刑的适用标准从基本原则看是统一的,且为了严格这一死刑的标准的适用,1954年国家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便确定了现行的两审终审制,以死刑复核程序代替死刑三审制,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保障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但1980年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地方高级法院,这一放就放了26年。在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前的26年中,所谓的死刑复核

8、权的下放实际上是赋予了地方高院对部分死刑的决定权。26年中,为规范死刑的适用条件,各地方高院都形成了内部的死刑标准。因为最高法院的放手不管,地方高院的各自为政,其结果就是各地适用死刑的标准相差过分悬殊,各地死刑量刑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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