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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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11修订)【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1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1.05.23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唯一标志】153263 【全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05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1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2、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查处证券违法行为,规范冻结、查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  第三条 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

3、、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冻结、查封:(一)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二)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三)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四)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五)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一)涉案当事人本人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或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以及与其有关联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中存放的违法资金、证券,部分已经被转移或者隐匿的;(二)被举报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已

4、经或者将要被转移、隐匿并提供具体的转移或者隐匿线索的;(三)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等形式,拟将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作为合同标的物或者以偿还贷款、支付合同价款等名义转移占有的;(四)当事人因涉嫌严重违法而被立案调查,且其涉案场所、账户或者人员已经被执法部门调查的;(五)其他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迹象的。  第六条 有下列特征之一的,视为重要证据:(一)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的;(二)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的;(三)不可替代或者具有唯一性的;(四)其他重要证据。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需要实施冻结、查封时,应当

5、提交申请,经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交法律部门审查。业务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需要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案件调查部门实施冻结、查封。  第八条 冻结、查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冻结、查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申请冻结、查封的具体事项,包括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的名称、代码、数量、金额、地址等;(三)主要违法事实与申请冻结、查封的理由;(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负责审查的法律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冻结、查封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并制作冻结、查封决定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冻结、查封决定书

6、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冻结、查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冻结、查封的理由和依据;(三)冻结、查封财产或者证据的名称、数量和期限;(四)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和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请书、决定书经批准后,由申请部门负责实施。实施冻结、查封的部门应当制作冻结通知书或者查封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协助冻结、查封的单位名称;(二)冻结、查封的法律依据;(三)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所在机构的名称或者地址;(四)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的名称、数额等;(五)冻结、查封的起止时间;(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七)中国证券

7、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和日期。  第十二条 实施冻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协助执行部门出示冻结决定书,送达冻结通知书,并在实施冻结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冻结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将被冻结情况告知其控制的涉案财产的名义持有人。  第十三条 实施查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查封决定书。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还应当向协助执行部门送达查封通知书。实施查封后,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和查封清单。查封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实施部门分别保存。  第十四条 冻结或者查封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在实施冻结或者查封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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