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筑物用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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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试论建筑物用益权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建筑物/用益权/居住权/典权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学界对用益权体系的设计采“二元模式”,分别规定土地用益物权和建筑物用益物权。物权法草案的建筑物用益物权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缺乏宏观建筑物用益物权设计,没有满足建筑物利用物权化和缓和物权法定的现实需要。从增加宏观用益设计、强化物权效力和缓和物权法定的制度要求出发,建议物权法借鉴大陆法系民法典通行的用益权制度,抛弃其人役权属性,进行经济性改造,构

2、建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建筑物用益权制度。本文从物权法的体系性出发,讨论了建筑物用益权制度与居住权、典权制度的关系和解决方案,以及与合同法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并对建筑物用益权制度进行了具体设计。  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但承认建筑物私有,主流物权法学说的不动产用益物权体系采“二分法”,分别设计土地和建筑物用益物权[1],学界对土地和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分别设计的意见,即“二元模式”没有分歧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

3、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这种认识上的高度一致性也体现在了物权法专家建议稿中,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分别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尽管在具体的物权类型上有较大分歧

4、,却一致坚持了“二元模式”设计。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历次草案的增删,也维护了这一基本体例。学界和立法机关在“二元模式”的选择上已经达成了默契,可以预见物权法将分别针对土地用益物权和建筑物用益物权立法。  一、物权法草案中建筑物用益物权制度的缺陷和对策  (一)物权法草案中建筑物用益物权制度的缺陷  物权法草案已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已经进入收官阶段。从提交立法机关审议的历稿物权法草案来看,建筑物用益物权部分较为统一的规定了居住权,但典权方面显得争议较大,第二稿删掉了2002年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的典

5、权制度,而委员长会议审议稿恢复了典权制度,最新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又删除了典权制度,10月14日修改稿延续了这一体例。专家意见稿方面,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早期版本仅规定了典权,新版草案中增加了居住权的规定;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详细规定了典权制度,但未规定居住权;徐国栋教授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同时规定了居住权和典权。在建筑物用益物权的体系设计上争议还相当大,还有待进一步论证。我们认为,各物权法草案的建筑物用益物权设计存在以下缺陷: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

6、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一,缺乏建筑物用益物权的宏观用益设计。各物权法草案都过于侧重

7、对土地用益物权的规定,宏观上缺乏对建筑物物权化用益的整体制度设计。进入立法者视野的建筑物用益物权种类仅有典权和居住权两种,而二者明显具有自身适用范围窄和制度设计目的特殊性的弊端。典权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传统物权制度,其设定和消灭方式均较为特殊,且一般认为典权具有较强的“救贫”性,并非纯粹的财产性质物权。我国没有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居住权制度,从比较法的考证可以得知,居住权都仅与日常和家庭生活有关,都具有温情脉脉的人身性和社会保障性质,只是各国表现方式不同而已[3]。如果立法机关在物权法中规定居住权,只是希望适用于很

8、窄的范围,那么完全可以通过单行法来完成,例如可以借鉴美国老年人住房法等对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居住权、住房权予以的特别保护[4],没有必要占用物权法有限的篇幅。我国地域广大,民族众多,长期以来以民间习惯形成的物权性权利种类不胜枚举。学界早就呼吁对我国民间习惯进行普查[5],但未见立法机关回应。现代中国社会是否需要典权和居住权制度暂且不论,二者是否为中国社会仅有的需求,则是必须回答的问题。在物权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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