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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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子项名称2实施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3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4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5联办机构无。6办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12-17号国土资源厅窗口。7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5595671监督电话0771—55958459实施对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10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1

2、行使内容自治区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12通办范围无。13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1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

3、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4、)第四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15实施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三条、第十一条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3.用地规模符合有关规定;4.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16申请材

5、料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5。17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18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

6、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6—(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市级初审意见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附件3格

7、式编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需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编制并盖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功能分区图需提交项目可研阶段图件并盖编制单位公章,项目用地范围拐点坐标文件需按国家标准坐标格式制作并盖编制单位公章;2.预审材料需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修订)有关事

8、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2号)中的材料清单组织。19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20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21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是否收费不收费。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22办件类型承诺件。23办理形式窗口办理。24预约办理不可预约。25网上支付/26物流快递自取。—6—27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1.哪种情形可以不用办理用地预审?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建设项目在哪个阶段办理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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