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水利局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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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水利局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一、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管(一)监管对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管内容1.取水单位和个人是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2.取水单位和个人是否缴纳水资源费。3.取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要求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年度用水计划。4.取水单位或个人是否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及是否按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5.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形。(三)监管方式1.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2、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监管工作。2.通过组织取水许可项目的验收,对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规模,节水设施三同时情况及节水措施落实、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退水水质达标情况进行监督。3.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取水许可监管。4.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四)监管措施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2.监管部门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

3、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3.对严重超计划取水的、不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和退水水质严重超标的,依法查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五)监管程序1.开展取水许可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计量设施运行情况、水资源费征缴,取水计划执行、取水台帐记载、退水情况、以及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2.开展年度取水许可督查检查: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检查取水户的年度取用水情况、年度取水台帐记录情况、年度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节约用水情况、退水水质状况、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3.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六)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

5、苏水资[2006]31号)、《关于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苏水资[2006]54号)。(七)处理措施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对责任主体的处理结果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八)责任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2.对不符合

6、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3.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4.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5.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6.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7.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8.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二、对防汛防旱的监管(一)监管对象在本市境内一切与防洪抗旱有关的活动。(二)监管内容1.防洪抗旱规划编制及备案。防洪抗旱预案的编制和审查。2.上级防汛抗旱调度指令通知和按照批准的防洪防汛抗旱预案、方案执行情况。3.各地组织开展防汛检

7、查和河湖清障,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计划、储备、管理和调度情况。4.是否按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5.是否及时开展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毁的水利工程的修复。(三)监管方式1.按属地管理权限,各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抗旱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2.每年定时开展对防汛抗旱工程的汛前、汛后检查和河湖清障执法工作。3.通过管理巡查、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依法处理防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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