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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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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教育局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的公示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宽进严管”、“放管结合”,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方式,真正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现决定公布教育局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教育局纪委监察室依据自身职能,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监督举报电话:86524609.附件:丹阳市教育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丹阳市教育局2015年11月16日丹阳市教育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序号事项名称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监管程序职权依据处理措施责任追究1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监管由市教育局依法审批的开展文化教育培
2、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1.监管是否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亮证办学;2.监管办学范围、收费管理、用工管理、场所安全、广告备案等;3.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等项目;4.终止办学行为。1.日常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管;2.重点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每年组织相关专项检查;3.随机抽查:对监管对象进行随机检查;4.通过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规违法行为。1.行政约见民非教育机构行政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或停止违规违法行为;2.进入民非教育机构检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3.发现违规违
3、法行为,实施责令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4.向社会公布民非教育机构不良信息。1.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5.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
4、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6.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民非教育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全日制民办学
5、校的监管由市教育局依法审批的全日制民办学校。1.是否按规定开齐开足国家课程;2.招生工作是否规范;3.学籍管理是否有序。1.教育行政部门对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管理;2.通过投诉、申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1.开展学籍会审,对于违规招生、无序招生、不按规定转学等违规行为责令整改;2.查阅教学用书征订原始记录和课程表,随堂听课,对于不按规定开设课程的行为责令纠正。1.通过日常管理、学籍会审以及群众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规行为,进行记录;2.查明情况,对违规行为限期整改;3.在政府督导反馈中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曝光并要求进行解释并整改;4.对整改落实情
6、况进行回访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对责任主体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对在课程开设、招生、学籍管理等环节中,有明显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违规学校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奖或申请行政确认,并撤销已有荣誉称号或行政确认;同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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