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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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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罪之“逃逸”的争议与辨析 演员周杰在交通肇事后报警,但随后离开现场,12小时后又现身交通支队接受处理的情况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也引发了学者对交通肇事“逃逸”含义的一些争议。本文在梳理刑法学者关于交通肇事罪之“逃逸”含义争议的基础上,对“逃逸”的含义进行合理界定。 交通肇事罪之“逃逸”含义的争议 交通肇事后“逃逸”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救助、肇事责任的确定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因此,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含义的争议,主要是对逃避义务的争议。对此,学者间存在不同的看法,具体而言: 一是逃避法律追究说。胡康生、
2、李福成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第1997年版)即持此观点,认为“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认同。 二是救助义务说。认为交通肇事罪关于“逃逸”的处罚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督促肇事者救助被害人,而不是为了督促肇事者主动接受法律追究。因此,“逃逸”应是指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放弃救助伤者和保护现场之义务的行为。18 三是赔偿义务说。交通肇事罪之“逃逸”究竟是逃避何种义务,这与单纯的法律问题无关,而是关乎刑事政策的问题,体现了刑法对被
3、害人利益着重保护的价值取向。交通肇事后,较之将肇事者绳之以法,被害人更关注肇事者对自己的赔偿。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应指肇事者逃避对被害人赔偿义务;“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应指肇事者逃避对被害人的赔偿义务和救助义务。 交通肇事罪之“逃逸”含义的辨析 如何评析上述各种观点并合理界定“逃逸”的含义呢?本文赞成上述第一种观点,即逃避法律追究说。 首先,赔偿义务说从刑事政策和被害人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解释“逃逸”,视角新颖,但其将“逃逸”的含义界定为逃避对被害人的赔偿义务则是不合理的。1、该说在论证前提时指出无论是期待肇事者“束手待毙
4、”,还是期待肇事者救助伤者都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却又在解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的含义时将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包含于内。这似有自相矛盾之处。2、赔偿义务说从被害人角度来解释“逃逸”的含义,并认为“逃逸”即是逃避对被害人的赔偿义务似有以民事责任替代刑事责任的嫌疑。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存在着本质区别的两种责任形式。3、赔偿义务说容易导致不合理现象。依照其推理,若行为人在撞死他人之后将大量金钱藏于被害人身上作为赔偿而后逃离现场,就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从“逃逸”和“不救助”的行为性质来看,交通肇事后
5、对被害人权益造成侵害,行为人“逃逸”可能会造成对被害人救助的不及时,但对被害人的救助并不是惟一的,被害人可以基于肇事人指使的他人得到救助,亦可基于同行人、亲友、路人、交警的帮助得到救助。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救助义务是可以替代的。而对于行为人肇事后的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则只有行为人自己才能承担,这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中,逃避责任的追究才是“逃逸”行为的本质。18 再次,从行为因果关系来看,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其行为链条可以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行为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
6、助,进而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发生,责任无法承担,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应有的弥补;一种是行为人肇事后没有因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而逃跑,从而事故得到及时处理,被害人权益得到相应保障。两者对比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是否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被害人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正是与肇事者是否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紧密相连,这也体现了刑法之所以将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作为加重情节的依据所在。 综上,本文认为,交通肇事罪之“逃逸”应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7、,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逃逸”不等于“逃离事故现场” “逃逸”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无疑,“逃逸”首先可能表现为脱离事故现场的外部行为,但并不是只要行为人离开了现场就是“逃逸”。确定刑法意义的“逃逸”还必须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要素。考察“逃逸”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原则,现实中行为人肇事后离开现场的原因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逃逸”必须是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如果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行为人为了躲避现场被害人亲属及围观群众的激愤
8、举动或行为人离开报案等,即不应认定为“逃逸”而加重量刑。同样,行为人在肇事后并没有逃离事故现场的,也不一定不能构成“逃逸”。如行为人肇事后虽然并没有立即逃离事故现场,但在送被害人前往医院途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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