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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6
《2011年秋《法律文化》期末考试复习范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1年秋《法律文化》期末考试复习范围一、考试形式及分值考试形式为开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二、考试题型及要求考试分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两大类型。论述题两题,每题20分,共40分。案例分析题一题,每题60分,共60分。可以携带教材等纸质材料进考场。三、复习范围1、论述题大家集中复习教材,一定要熟读教材,课本上能找到现成答案。2、案例分析题需要大家自由发挥,以结合教材和课堂所学知识,谈自己看法为主。大家重点复习第七章的内容,尤其关注一下南京张明宝案、李刚案、许霆案、药家鑫案、河南灵宝市王卫斌案、杭州富
2、二代胡斌飙车案等社会热点案例的评论。四、注意事项请大家考前认真看一遍教材。认真对待考试,合理分配考试时间,在论述题方面不要占用太多时间,应集中对待案例分析题,拉开分数差距的主要是案例分析题。字数多多益善,不要三言两语就回答完。参考内容:1、要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个基本认识通过八篇教学辅导文章的学习与理解2、区分中西法律文化的八大差异3、通过一些表格的学习,掌握中西方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如:欧洲中世纪刑事民法化选例简表再如:唐律疏议所规定的一般犯罪与事关君皇的同类犯罪的处罚差异对照表还有:西方主要法学流派代表
3、人物名著略表4、关于材料的提供有很多来源,比如:(1)美国:临近1985年冬天,纽约的天气很糟。气温降至零下,露宿街头的人们饱受寒夜的折磨,苦不堪言。为了用对此种局面,纽约市政府发布了一项政令,命令把无家可归者、流浪者和被遗弃者全部集中起来,然后到城市的指定居所…”然而面对政府的好意,一位白人流浪汉在面对记者的采访时竟毅然声称:“除非我做错了什么事,否则他们别想把我带走!”而另一位黑人流浪者则更拔高为“我们享有权利。”中国: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
4、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至今未有对簿公堂事件。请从中西文化差异的视角分析上述不同的现象。还有材料的对比:(2)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洞口突然崩塌,还好,探险小组可以用手机和外面联系-----求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理专家马上赶来,经过测量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要十天的时间,探险人员问外面的生理专家,说他们没有带任何食物,能够活多少天,生物学
5、家,最多七天,洞里的人又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个人,其他三个人吃死者的肉,能够活到洞口被打开吗?生物学家极不情愿地说是。这以后,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和外面联系了。第十天,洞口被打开了,有三个人还活着,原来,这四个在洞内进行了抓阄,三个幸运者将抽到那个死签人杀死并把他的肉给吃了。这三个人身体恢复后,被送到了法庭上,对于如何做出判决法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信奉实证法学的法官认为,法律应严格遵循条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该问罪;信奉自然法学的法官则认为,探险人员被因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再适用人类社会的
6、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物竞天则、适者生存的法则,不对他们问罪;另外,信奉经济法学的法官认为,与其四个人都死,而让三个人活,这是有效益的,对这三个人没必要再定罪,可以让他们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补偿死者的家属。同样的一个案例,中国人也做出了不同的判断:一是判罪,理由是这三个人罪大恶极,于天理不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另一种判罪的理由是中国当前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为了维护法治的权威,必须依法办事。二是无罪,理由也有两个,其一,按照传统思想“舍生取义,杀身成仁”,所以如果死去的那一个人是杀身取义,那也就没
7、有必要追究了;其二,根据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标准,牺牲自身来挽救他人是集体主义的题中之意,也是无可厚非的。请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进行分析说明(3)再比如论坛中一个讨论话题,关于闯红灯现象的比较分析关于第一个材料题,倾向性参考答案:(1)西方法律传统与价值取向之一就是所谓的泛讼主义—通过法院解决纠纷,追求法律上的公平和正义。诉讼、权利、律师对于大多数美国人来所似乎是与自己密切相关的词语,无论他是否参与了诉讼。而在中国,恰恰相反,中国的法律传统在对待诉讼方面是厌讼—将诉讼看作是不名誉、不光彩的事,凡遇到纠纷,尽可能在小
8、范围内寻求调和或者私了。(2)西方国家在整体社会观念上是趋向于权利本位的。权利某种意义上就是自由。权利某种意义上也就是选择。有选择,有自由;无选择,无自由。西方社会是契约社会,而选择对契约之重要,便可推知对个人权利的重要性。而在中国,义务本位的观念由来已久并在几千年的中华历史中占着主导地位。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不同的义利观,如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法家“重利轻义”的义利观,墨家“义利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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