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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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孙国华,叶传星 上传时间:2012-3-11浏览次数:69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研究概况和主要成就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理学研究逐步得以恢复,走上了更新发展的轨道。从“法不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法的继承性”、“政策与法的关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人治与法治”等问题的讨论开始,在法学界进行了一系列拨乱反正的工作。鉴于政治学的恢复和法制建设对法学理论研究的迫切需要,该学科正式从“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分离出来,并逐步统一了名称,学科体系的建设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多种尝试,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不断充实了新

2、的内容,十几年来,法理学界在反思过去、更新观念的过程中,对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这些争论有力地推动了法理学研究的深入,一方面克服了许多“左”的、简单化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制止了某些自由化思潮的泛滥,这些争论和讨论,都是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正确方针、政策,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进行的,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又。为法理学研究提出了不少新的课题。  概括地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和达成的共识大体有以下诸方面:  1.法理学界,在观念更新中,争论和讨论的首要问题

3、自然是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是:对绝大多数学者来说基本明确了法确实不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法的阶级性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法仅仅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法不仅执行着阶级统治职能,同时也执行着有利于全社会的社会公共职能;基本明确了不应当把法的阶级性与其社会性理解为两种互不相容的属性,相反,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2.与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相关,关于法的继承性问题的讨论,取得了更为一致的共识,学者们普遍认为:法的阶级性与其继承性是不矛盾的,阶级性讲的是法的阶级倾向性,阶级本质,继承性讲的是法律形式本身发展的联系,对过去某些法律措施、做法的借鉴,适应

4、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要大胆借鉴、吸收或移植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一切合理的,科学的成份,不能因法有阶级性而否定其继承性;也不能因法有继承性而否定其阶级性。  3.关于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明确了政策与法律的基本区别和联系,既要反对把二者截然割裂对立,也要反对把二者简单等同或简单地相互代替。在新的历史时期尤其要注重树立法一律的极大权威,及时协调二者可能出现的矛盾。  4.通过讨论,普遍承认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基本法律原则。遗留的问题是,这个原则是仅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还是包括立法中也要贯彻这一原则,后面这个问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

5、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又被重新提出。  5.通过人治与法治的讨论,确立了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对轻视法律的倾向有所克服,从理论上确认了法律的权威,决不允许任何个人以言废法,以权压法,明确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不能脱离开二者的联系而孤立地看待它们。  6.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法理学界普遍关注了对权利问题的研究,从而出现了重有关“法的本位”的讨论,提出了“权利本位说”、“义务重心说”、“权利义务统一说”和“法律无本位说”等观点,较深入地探讨了作为法学基本范

6、畴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形态、价值二者的相互联系等问题。  7.与上述倾向有关,人权问题从过去的理论禁区,成了理论界的热闹话题,这本身反映了思想解放,就人权一般理论问题所达成的共识大致是;人权是一种应然的权利,它具有民族性、阶级性、共同性、时代性等多种属性,人权状况总是与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相联系;社会主义不仅不反人权,而且它能够为保障人类的尊严和基本自由提供更为切实有效的制度安排;社会主义强调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法是保障人权极其重要的手段;保障和发展人权也是限制滥用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8.此外,在立法、法律体系、法律规

7、范、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问题的研究上,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建立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学科方面,也都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二、当前争论的“热点”问题  1.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仍是当前法理学界争论的首要问题。争论的焦点仍然是承不承认“法是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有些学者对这一命题从多方面提出质疑、反证。这方面的争论一度曾相当激烈,八九年后热度有所下降,目前又有升温之势。当前否定这一命题的主要有以下一些论点:  (1)有的学者提出:“最早从统治阶级意志和物质生活条件全面阐述法的本质的是维新斯基(1883—1954),……早在五十

8、年代,维新斯基的法定义就受到批判,惜我国却不加分析地搬来。……为使法观念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改革开放的需要,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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