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有关执行指导意见的探索与规范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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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1、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的确定发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2、行使优先权的方式建设工程承包人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款债权,或者申请参加对建设工程变价款的参与分配程序上主张优先受偿权,均属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权。建

2、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仅要求判决或裁决由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视为行使优先权。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机械租金等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客体建设工程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建工程拍卖价款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对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不能

3、主张优先受偿。实际操作中可对建设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分开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各自在总价值中的比例,然后一并拍卖,拍卖成交后在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的金额。5、建设工程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另案被执行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工程价款范围价款范围的掌握建设工程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发包人的其他债务被人民法院执行的,承包人只能根据被执行的工程占其承建的全部工程的比例,对相应的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范1、《执行规定》第96条中“歇业”的掌握“歇业”是指企

4、业法人终止经营的状态,企业法人歇业,依法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企业法人因资金链断裂,负责人逃匿或主要财产被执行处置等原因而停止经营的,可按歇业处理。2、《执行规定》第90条和96条中“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掌握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法院查封的财产虽足以清偿其执行的债务,但被执行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名、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已

5、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此种情况仍属于《执行规定》第90条和96条中“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应适用参与分配。1、参与分配程序中对优先权的保护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即使未取得执行依据,其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的,应予批准。对该优先权存在与否及其数额,由主持分配法院的执行机构均审查认定。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优先权,原则上可予认定。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而被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对优先权存在与否及其数额提出异议的,按分配方案异议处理。2、债权人申请对保证人的财

6、产参与分配如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必须提供主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否则不允许其参与分配。如债权人申请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应当允许。3、对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20%优惠的计算该债权人的债权乘以120%作为基数参与分配《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探索1、允许三种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

7、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但《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按照相关债权人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确定其可分得的款项予以暂存,待该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1)在先查封为财产保全,所涉及案件尚未审结,经协调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的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在先查封的申请人要求参与分配的;(2)被执行人的职工主张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和医疗、伤

8、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受害人向被执行人主张赔偿金,不能实现将严重影响受害人生活的。2、债权人参与对保证人的财产分配后,对以该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或唯一债务人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权利的保护该保证为主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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