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关于规范变更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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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法院的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定执行,是指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本院或辖区内一个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由另一个法院执行。本规定所称提级执行,是指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辖区内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条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

2、。第四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当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各中级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可以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执行的案件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批注[zczl]:M高院《关丁•高级人民法院统•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九条第五条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省高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六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批注[zcz2]: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范围:(一)两

3、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同一,指定由某一法院执行或提级执行便于协调处理的;(二)同一当事人在一个法院的执行案件中为申请执行人,在另一法院的执行案件中为被执行人,指定由某一法院执行便于债权债务抵销的;(三)执行法院因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干扰,难以执行批注[h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十规定》(京鬲法发[20031169号)第三条的;(四)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执行法院确有怠于执行、拖延执行情形的;(五)对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六)省级以上领导机关或领导督办限期执行的案

4、件,执行法院未及时按要求执行的;(七)当事人多次上访,或赴省、进京上访,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八)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九)其他需要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第七条各中级法院、海口海事法院执行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提级执行: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

5、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批注[h4]: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T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6、第八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指定执行的案件进行监督、指导。第九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已指定执行的案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可再次指定执行。第十条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处具体负责办理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案件。第十一条各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

7、及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理由、依据,并附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案件基本情况表》。第十二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法院名称、执行案件编号或执行依据的文号、执行案件立案的时间,以及申请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事实及理由。当事人向执行法院递交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三条执行案件已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当事人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应当告知其向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8、。第十四条提请指定执行的法院一般可与拟受指定的法院先期协商,但是否指定执行,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决定为准。第十五条审查决定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一般釆用书面审查方式,如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庭就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第十六条对当事人申请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执行法院执行程序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情形的,书面通知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批注[zcz5]: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字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由本院执行或者指定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

9、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第十八条指定执行、提级执行裁定书的送达以便利为原则,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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