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规划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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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规划局文件青规字〔2010〕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规划指标核算工作的通知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建筑规划指标核算工作是规划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是编制规划的必备成果内容之一,按规范做好建筑规划指标核算工作也是每个设计单位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曾有图证不符现象存在,市规划局结合外地经验采取了由局内专门机构进行核算的机制,适应了形势的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同时发现有些设计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方面仍存在偏差和不到位现象,导致数据有差错等一系列问题,对提高审批效率也产生了不利影响。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和设计企业的责任,规范设计企业的规划设计行

2、为,强化设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把中介应承担的职能归位给中介机构,我们将在规划管理中试行建筑规划指标申报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4设计企业在进行规划设计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地方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对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公共设施配置的规模等级等应当在总平面图中列表标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建筑面积、规划指标的计算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青岛市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常见问题的解释说明》(见附件1)的规定。二、对规划许可实行建

3、设工程规划指标申报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和设计企业应当共同填报《建设工程规划指标审核申报表》(见附件2)。建设工程为住宅项目的,应当同时填报《住宅套型面积核算登记备案表》(见附件3)。建设单位和设计企业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填报的《建设工程规划指标审核申报表》和《住宅套型面积核算登记备案表》进行复核,并将对复核情况做备案记录。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发现提交的有关材料有虚报、瞒报建筑面积和规划指标的,将视其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并停止《建设

4、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三、实行规划设计诚信奖惩制度建设单位、设计企业进行规划设计应当诚实、讲信用,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改变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条件。对复核无不良记录的,规划主管部门将不定期予以通报表扬。在规划设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建设单位、设计企业及其设计人员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1、擅自违反规划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退后地界4及各种规划控制线距离)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2、对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和距离、设计尺寸等设计内容弄虚作假的;3、设计文件内容、成果不符合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定的;4、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违反

5、职业道德的行为。对有以上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处理:1、不定期在网络、报刊等媒体上进行通报、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做出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的处理。同时,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部门收回《资质证书》,并不予受理规划资质升级申报,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设计的所有建设项目。对外地设计单位不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通报其资质管理部门。2、对于具有上述不良行为记录的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记入专家库专家诚信不良档案,定期向设计资质管理部门和规划师、建筑师注册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有两次不良记录的注册规划师

6、、注册建筑师将撤销其专家库专家的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报名。3、因不良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设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承担。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常见问题的解释说明》2、《建设工程规划指标审核申报表》43、《住宅套型面积核算登记备案表》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2010年8月23日印发4附件1: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中常见问题的解释说明为使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更为科学规范,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

7、,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就一些常见问题特作以下解释说明。1、本说明术语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为准,本说明另有详细描述的以本说明为准。2、建筑面积计算2-1、一般楼层建筑物四面有维护结构的用房,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2-1-1居住建筑层高在3.6米以上(不含3.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注:居室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大堂除外)。2-1-2网点(大型商场除外)层高在5.6米以上(不含5.6米)的计算1.

8、5倍建筑面积,6.7米以上(不含6.7米9)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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