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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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4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55号)精神,有序推进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工作,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和运转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维护、应急、信息和档案管理

2、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等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理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建设、专业管理、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管廊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管廊建设管理政策以及发展战略,协

3、助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廊有偿使用机制,负责全市管廊建设及运营的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项目的投资立项,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机制。 市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资金安排的总体统筹计划,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各区属地内的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资金由各区政府负担。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市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在规划层面落实管线入廊要求,将综合管廊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配合协调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市水务部门负责协调供水、排

4、水等专业管线进入管廊。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廊的档案接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协同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管廊的信息管理。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行业管线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督促管线单位逐步有序开展管线入廊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修编)》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管廊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地下空

5、间开发、轨道交通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改造、海绵城市建设、其他道路交通工程等项目中考虑管廊建设,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予以落实。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的意见。各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及时反馈相关意见。管廊的勘察、设计成果应在规划报批前征询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第七条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布局原则:(一)优先在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建设管廊;(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须结合两侧地块开发、地下空间规划、市政管线分布等合理确定管廊布局;(三)轨道交通建设、地下空间开发须统筹考虑与管廊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四)结合新建

6、、改造给排水等市政管网合理建设管廊;(五)旧城区改造须结合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六)新建管廊应充分考虑与现状管线的衔接,满足管线单位线位过路、分线等需求,避免投资浪费。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管廊工程,管廊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管廊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查询工地段及毗邻区域区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核实确认,以查明城市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并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将探测结果附在申报材料中。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新

7、建主干道路没有根据相关规划同步建设管廊的,不予规划许可;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并有预留管线位置的道路,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不予规划许可。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不得再进行管廊的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报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已建设管廊的道路区域,所有管线应当在管廊内敷设,不再批准管线单位建设管线,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三)综合管廊没有预留该管线位置;(四)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对已建成管廊的城市道路,管线单位申请挖掘道路修复、迁移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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