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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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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以唐山市玉田县为例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占用,大量的农民被迫离开其赖以生存的土地。由于农民自身因素和制度性因素的影响,农民失地后面临一系列就业生活就医养老等问题,其结果必然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隐患。因此,研究并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尤其是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对于维护农民维护农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城乡统筹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一、失地农民问题的提出(一)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背景失地农民简而言之,指的是失
2、去土地的农民。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失地农民这一概念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5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在英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圈地运动”。[1]“圈地运动”是15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西欧新兴资产阶级和新封建贵族运用暴力大规模占用农民土地。迫使农民被动失去土地的过程。从国内情况来看,失地农民这一概念也不是现在所特有的,我国失地农民的产生萌芽于20世纪50年代的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农民的土地一旦被征,普遍采用两条刚性政策来应对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其一,实施“农转非”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
3、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
4、ds,eachcore,接纳失地农民成为城市居民,改吃商品粮。其二,本着谁用地谁落实的原则,指令征地方(项目业主)负责安排工作。征地的背后隐藏着权利的交易—政府用城镇户口权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进行交换,农民取得城镇户口便意味着获得了终身的保障。当时,农转非几乎是每一个中国农民的梦想,多数农民甚至期盼着通过征地转变身份,获得就业和生活保障。计划经济时期这种刚性政策安排掩盖了农民失地后面临的就业、社会保障问题。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市场经济的建设带来了企业用工方式的市场化,政府凭借行政指令往企业安排劳动力
5、已失去了前提条件,也无法采取强制性措施把失地农民塞给用地单位,也就无法完成背后的权利交易,失地农民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在已有的研究中,对失地农民的研究很多学者是针对问题的产生和解决办法上,对失地农民的含义界定比较少。一下是几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失地农民的概念所作出的阐述:孙旭友、蒋传刚(2006)把失地农民解释为: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土地产权不清、征地法律不健全、政府管理体制部完善等造成的主动或被动的丧失土地的“前农民”和“后农民”交叉存在的弱势和受歧视的多个群体的聚合群。[2]王昀(2004)从身份的角度对失
6、地农民进行界定:失地农民是指在城市化过程中失去了土地,但仍然保持着农民身份,并未转化为完全城市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农民。[3]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
7、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米红、周仲高、邱婷婷(2005)认为失地农民是指在城郊和人多地少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城镇化和工业发展而征地,或是在山区和边远地区,由于交通、能源及军事等项目开发而征地,从而造成完全地或部分失地的农民[4]。陈建明、陈忠浩(2005)认为所谓失地农民就是指因非农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而丧
8、失土地耕种份额的农民。[5]尹小妹(2006)认为失地农民是指那些原来在国家或集体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由于国家公共事业建设或商业开发需要而使其部分的或全部的失去了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从而导致其身份、职业发生变化的群体(人们)。[6]另外,也有学者从法学角度对失地界定:因失地而失去土地上包括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就业机会权利以及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一类特殊法律主体。笔者认为失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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