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其它相关毕业论文 明清乡约制度与闽台乡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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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社会学其它相关论文题目:明清乡约制度与闽台乡土社会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一中国乡约制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久远的上古时代,如近年出土的泉州《重修溪亭约所碑记》[1]所记:古者乡党闾里各有董正之官、约束士民之所,凡以教孝、教悌,俾人知睦姻任恤之风,而无嚣凌诟谇之习也。是故,里则有门,每弟子旦出暮入,长老坐而课督之。唐宋以后,虽不如古,而城中约所之设犹是,三代教民遗意也。从断代研究的角度看,在明清两代,乡约制度的推行乃始于、并且始终系于”老人之役”和耆

2、老之设。明代闽人何乔远《闽书》记:老人之役:凡在坊在乡,每里各推年高有德一人,坐申明亭,为小民平户婚、田土、斗殴、赌盗一切小事,此正役也。[2]明代福建惠安知县叶春及《惠安政书》记:国家之法,十户为甲,甲有首。一百一十户为里,里有长。……又于里中,选高年有德、众所推服者充耆老,或三人,或五人,或十人,居申明亭,与里甲听一里之讼,不但果决是非,而以劝民为善。[3]又记:本里有难决事,或子弟亲戚有犯,须会东西南北四邻里,分老人里甲,公同议决。许用竹篾荆条,量情决打。不许拘集。[4]明代闽人蔡献臣《里老总保》记:国朝民差有正有杂。

3、里甲、老人谓之正差。……《大明律》载,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内选充。《教民榜》文云:民间婚姻、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本里老人、里甲决断。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而户部申明老人、里甲合理词讼条目,即斗殴、争占、窃盗、赌博、私宰、邪术,里老亦得与闻。[5]清代闽人李世熊《宁化县志》亦记:左为亭曰申明,以辨争讼,亦书邑人之恶者以瘅之。明初以老人坐亭内,凡平婚、田土、斗殴、赌窃诸细事皆主之。右为亭曰旌善,以劝风化,亦书邑人之善者以彰之。[6]明初以来的”老人之役”和耆老之设,在清代也得到法律的确

4、认,清之户律规定: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流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其合设耆老,须由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任。[7]至于实际推行的情形,福建清代文献也有相关的记录。如,清代澎湖通判胡建伟《澎湖纪略》记:旧志称,澎民聚居,推年大者为长。至今澳中凡有大小事件,悉听乡老处分。以故,鼠牙雀角,旋即消息。[8]从上记资料可以看到:作为”老人之役”这一特殊役种或社会义工的应承者,里老(耆老)是”正役”或”正差”,而不是”乡官”或”乡吏”,质言之,里老(耆老)保持有乡

5、土社会成员的身份;里老(耆老)的义务是”劝民为善”和”听一里之讼”即《明史》上所记的”导民善、平乡里争讼”[9],里老(耆老)也有相应的权力,如”劝民为善”方面行使申诫罚(”书邑人之恶者以瘅之”即提出告诫和谴责)、行为罚(责令作为或不作为)和人身罚?许用竹篾荆条,量情决打”)的某些权力,”听一里之讼”方面”果决是非”的仲裁、调解、裁量和审判的某些权力;里老(耆老)有的由乡民推举(如何乔远所谓”每里各推”),有的听官府选定(如上记叶春及所谓”于里中选”),有的则可能是乡民推举、再经官府批准的(如下文将要引述的《青阳乡约记》所记

6、”举方塘庄子于官,庄□辞未获”),而”众所推服”乃是里老(耆老)资格的认定原则。总而观之,作为乡土社会里”众所推服”的成员,当里老(耆老)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来履行和行使其约束乡民的义务和权力,里老(耆老)对乡民的约束也就具有自治的性质、乡民的受约也就合于自愿的原则,乡约关系于是成立、乡约制度行焉。二里老(耆老)对乡民的约束和乡民出于自愿的受约毕竟只是乡约关系和乡约制度的一个方面,乡民的自约和互约也必须倡行。明代洪武年间,有人直接向明太祖指出:古者善恶乡邻必记。今虽有申明、旌善之举,而无党庠乡学之规、互知之法,虽严训告之,方

7、未备。臣欲求古人治家之礼、睦邻之法,若古蓝田吕氏之乡约、今义门郑氏之家范,布之天下。[10]指出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使乡土社会诸成员不仅是乡约之客体、并且是乡约之主体,使乡民人人不仅受约、而且自约和互约,以保障乡土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生活和共同进步,这才是乡约关系的初衷、这才是乡约制度之本义。明太祖对此有何反应,《明史》上未见记载。然而,我们在福建(包括台湾)的明清文献里看到了从各个方面着力以使乡民受约、自约和互约的事迹。例如:明代洪武二年,顺昌县丞杨惟德建顺昌县治街西申明亭,事见明正德版《顺昌邑志》卷之二;[11]明代永乐年间

8、,泉州府城建溪亭约所,事见《重修溪亭约所碑记》,碑存泉州市闽台关系史博物馆;明代宣德年间,龙岩举人蒋辅”与乡人讲行《蓝田乡约》”,事见何乔远《闽书》卷之一百十九,又见清乾隆版《龙岩州志》卷之十一;[12]明代正统年间,龙岩苏克善”隐居山中,与邱存质、蒋永迪讲蓝田乡约、文公家礼”,事见清乾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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