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08固本民诉名词解释讲义

【律政】08固本民诉名词解释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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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第一章民事诉讼法理论1.民事纠纷: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它具有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广泛性及纠纷的可处分性三个特点。提示:正是基于民事纠纷得以上特定才导致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尤其在答第四卷时,要注意和民事诉讼本质、性质相联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有:自决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民事诉讼这一解决民事纠纷的

2、制度,具有以下特征: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质;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以程序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即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法学学术史上,由于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构造存在着不同看法,因而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大致说来有三种:一面关系说;两面关系说;三面关系说;多面关系说等。其中,主流是两面关系说。答题时按两面关系说走。但是,在卷四论述题中,可以就以上学说稍微展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其

3、中,重点是主体,而主体中的重点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4.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是指《民事诉讼法》这部法典;广义的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民事诉讼法的特点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与法制原则;两便的原则(便利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原则性规定与灵活性规定相结合;程序公正与效率兼顾。5.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

4、就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哪些人应受其约束。根据《民诉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说明,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都必须受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约束。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就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民诉法》第268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适用民诉法的空间范围。根据《民诉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里的领域包括: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凡在这些领域内发生的民事

5、诉讼,应遵守我国民诉法的规定。6.诉:是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旨在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请求。从法律性质上看,诉包括两层含义: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24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虽然是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向不同的对象提出的不同请求,但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序意义上的诉,必须以实体意义上的诉为基础,实体意义上的诉,则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内容和目的。简言之,两者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

6、目的之间的关系。7.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对于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学界有不同的学说。但是,教科书和审判实践仍然采取旧诉诉讼标的理论,即上述概念所表明的。司法考试中也采取此说。8.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是积极的确认之诉,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是消极的确认之诉。提出确认之诉的当事人只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一定的义务。此外,确认之诉所要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现存的

7、,只是当事人对此有争议。9.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某种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10.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对于给付之诉,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要在此基础上判令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也就是说,在给付之诉中,往往要先行确认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即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此外,单独提起的确认之诉对将来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的效力。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最明显的区别之一就是目的不同。此外,两者的效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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