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8157609
大小:50.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9-14
《非婚同居法律问题浅析new》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错误!未找到目录项。浅析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贾 磊摘要: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的传统思想观念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变,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多是主要表现之一。现阶段,非婚同居在我国尚未有体系化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以致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此,应当从维护合法婚姻的权威和保护相关当事人正当权益出发,理性分析非婚同居的实质,明确界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参照和借鉴国外有关立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关键词:非婚同居非法同居事实婚姻法律规制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人们的生活多元化发展,当今社会不断扩大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与
2、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这一传统概念的认识正经历着诸如“新同居时代”[1]等新名词的强烈冲击,许多人选择了非婚同居这一游走于法律门外的“新婚姻”方式。然而,由于传统道德与新观念的较量难分高下,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矛盾长期存在,导致法律对非婚同居这种普遍社会现象的规制仍有待完善。由非婚同居引发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仅有的几个零散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婚姻法应立足于社会现实,正视非婚同居现象,从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制定规范非婚同居行为的法律法规。一、非婚同居含义分析1、非婚
3、同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0“同居”,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1)同在一处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2]显然,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同居”行为排除了纯粹为了节约住房开支或结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行为,那么,从语义上讲,就应当采用第二种释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在法学理论界,大多都认为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其外延非常广阔,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1]参见2003年2月28日新浪观察“新同居时代
4、”。http://cul.sina.com.cn/view/tongju/[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67页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简单地说,即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此可看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不仅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中,构成重婚的还
5、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此类行为不列入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仅是从狭义上来讨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其构成要件有:(1)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2)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并不具备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3)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
6、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4)10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期间。之所以需要非婚同居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因为这种结合只有持续存在,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和“一夜情”等行为区别开来。在法律规制非婚同居行为的国家,都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能获得非婚同居规则的使用,而且这一期间不能有明显的间断。如美国的某些州规定的是三个月以上,丹麦等规定须三年以上。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非婚同居的持续期间应以两年为宜。二、非婚同居法律地位的界定只有对某个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才能正确区分其与相似概念的异同,进而确立适合的法律规
7、范加以规制。在我国,由于《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各种同居现象缺乏一个统一的分类,加之历史上法律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态度曾经经历过几次重大的转变,理论界对非婚同居法律地位的界定一直未能达成一致。长期以来,有两种主流观点:1、认为非婚同居等同于非法同居。受中国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老百姓长期认为,如果男女双方未经“明媒正娶”就公开居住在一起,长期被看作是不道德甚至是伤风败俗的行为。而在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之前,我国司法领域也长期坚持这种观点。其代表有: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8、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自民政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