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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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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申请示范文本(2014版)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一、申请材料:1、申请书和申请表。2、主办单位基本情况。3、网站法人和具体负责人的情况。4、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5、网站栏目设置说明。6、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7、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9、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以及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的承诺证明。10、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
2、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并提交《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申请表》及其要求的复核材料。11、同意提供服务的项目或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或服务的基本情况,需要或有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及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二、收费标准:不收费。三、法律依据:1:《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原由省卫生厅实施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事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
3、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第二、四、五、六、十八条。4:《卫生部关于申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办函〔2011〕33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
4、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
5、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
6、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受理条件: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提供卫生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其所开办网站的栏目、内容不得超出《执业许可证》上所核定的服务项目或科目。 非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其经行政机关核准的业务或经营范围应当含有预防保健服务相关内容。申请时应当提供2名以上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实际服务于该机构的人员(正式全职员工)相关证明材料(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以及他们为网站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科学性所作出的保障承诺。五、公示流程:申请材
7、料接收符合不符合申请人补全后提出符合资格,但资料不全不符合资格书面通知补全不予受理审核不合格合格审批签发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不符合规定申请人改进重新提出申请制作发放《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不予许可退表不予许可资料归档六、服务指南:(一)服务承诺: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受理地点:观山路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81825601。(三)申报资料均以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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