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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应用与完善(可编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摘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一项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几乎普遍适用的公司诉讼法律制度。随着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这一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该制度赋予了股东新的诉讼权利,对于预防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解决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以及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而实现公司各主体利益平衡,鼓励和引导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预防和化解公司商事风险,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对我国公司体制的构建和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目前该制度尚缺乏相关配套制度支持,具体法律规定仍存
2、在过于原则、概括的问题,许多具体程序的操作上仍留有较大的立法空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司法实例,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期对我国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有所启迪和帮助。本文正文共分三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包括股东派生诉讼概念、历史发展、特点以及功能等几个方面。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拒绝或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第三人对公司所负义务或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名义
3、,但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该制度是在19世纪发展起来的,昀初源于英国的司法实践,是英国法院通过判例突破“FossV.Harbottle规则”(即多数规则原则)而建立起来的例外规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少数股东利益及解决少数股东利益被忽视问题。这一制度在美国得到了充分发展,于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则。作为股东监督公司以及预防经营权滥用的重要的救济和预防手段,该制度在实践中日益为人们所重视,也逐渐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如法国、日本、1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在自己的公司立法中明确设置有该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具有代表性和代位性两个
4、基本特征以及自身运行的特点,它不同于基于对股东的直接侵害而提起的直接诉讼,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权利属性、产生根据、诉讼结果归属、诉讼提起的前提、适用范围不同、原告主体资格要求等几个方面;也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主要表现在所代表的主体和所归属的法律范畴上。并且也明显不同于一般法律规则,可以说是对于公司的自由决策权、资本多数决原则及其他未起诉股东的意思自治原则等一般法律规则的突破。它通过赋予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实现公司利益的救济及中小股东的保护,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事前预防作用和事后救济功能两方面。第二章: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当
5、事人构成。本章详细介绍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当事人具体构成,包括原告股东、被告、公司及其他股东等相关主体,并结合实践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修订后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确立的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两种。对于前者,新公司法未作任何限制。对于后者则严格限定,主要体现在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方面,要求持股“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以及昀低比例为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一。但新公司法仅就一百八十日的持股期限作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关系统阐释,有待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和补充。本章结合实践以及国外立法经验作一定阐释,以期回
6、答连续一百八十日限定期限如何计算、侵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时原告股东是否要具备股东资格以及诉讼开始后股东可否转让股份等问题。新公司法关于原告股东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客观要件上,对原告股东主观要件方面并没有给予说明,也未就其权利义务作明确规定。本章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主张建立关于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时主观态度审查的机制、允许胜诉原告享有胜诉费用补偿的请求权与诉讼利益的分享权、对败诉股东区别不同的情况追究恶意诉讼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为保护母公司股东利益可允许双重、多重派生诉讼的存在,以期通过这些具体制度的引进来丰富和完善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关于派生诉讼的
7、被告,新公司法确定的范围十分广泛,既有公司内部利害关系人,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包括除上述内部利害关系人2之外损害公司利益的“他人”,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侵害公司权利、违背对公司负有义务的其他私法主体(如公司债务人、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或诋毁公司商誉的竞争对手等)和公法主体(如侵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行政机关等)。对于公司及其他股东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也有不同的争论。本文借鉴英美立法方式,认为将公司列为名义被告比较合适。公司的不行使诉权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对公司股东利益的一种间接侵害行为,把公司放在一个与
8、原告对立的被告地位既符合法理,也可使公司参加到诉讼中来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也利于使判决结果直接及于公司。关于其他股东在诉讼中的地位也可借鉴日美的立法经验,允许其他具备起诉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