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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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及其完善摘要:现阶段,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方面存在着争议、分歧以及立法上的不一致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的性质、证明责任的分配等。这些问题应在民事证据法立法中加以解决,以保证概念、性质的统一化和立法、司法的一致性。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这就是说,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在事实处于不明状态时,当

2、事人负担的败诉风险。证明责任的分配,以法律分类说作为其分配的标准,对于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不能分配证明责任的一些争议,可以参照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等,另外,如按此标准仍不能获得公正分配结果的少数例外情形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目录1.引言2.证明责任的理论概述2.1证明责任的含义2.2证明责任的性质3.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分析2.1证明责任分配的各种学说2.2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4.弥补证明责任倒置的立法不足5.完善证明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一.引言证明责任一直以来都被作为证据法学的核心

3、问题之一,世界各国对此均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对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否等同,有人认为:两者可替换使用;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两者是承接关系,证明责任后于举证责任发生。就我个人认为,偏向于前一观点,因为后一观点将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加以混淆,认为举证责任就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其实则不然。因此,证明责任,;者可替换使用的统一化

4、亦可称为举证责任或举证负担。证明责任制度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一个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合理解决的关键所在。这项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和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防止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效益的经济原则以及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最终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尽快得到妥善解决。然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证明责任的含义、性质、分配标准等问题均存在着争议和分歧,这已影响到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一系列相关诉讼程序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对证明责任制度的深入

5、研讨和强化相关立法就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二.证明责任的理论概述(一)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这一术语最早出现于罗马法初期。罗马法所确定的基本含义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为被告胜诉的裁判”。“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务”。现代举证责任制度由罗马法发展而来,但各国法学家和司法实践对举证责任概念的认识并不完全相同。在英美法系中,英美法学者一般认为举证责任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的概念,直到1898年美国学者塞耶(Thayen)才指出证明责任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当事人对他所

6、主张的任何为对方所争执的事实负担着危险—如果最终不能证明其主张,他将会败诉”;第二种是指“在诉讼开始时,或是在审理或辩论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对争议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第一种含义的证明责任又称为“法定的证明责任”、“说明责任”或“说不服的危险”,而第二种含义的证明责任又称为“提供证据的责任”或“不提供证据的危险”。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至今仍认为证明责任包含上述两种含义。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对举证责任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起初德、日两国只有主观证明责任这一概念,后来又提出了客观证明责任概念。所谓主观证明责任,是指当

7、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一种义务或负担,又被称为“行为责任”、“形式的证明责任”,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的传统观念。所谓客观证明责任,是指在一定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客观证明责任被认为是主观证明责任发生的基础,并且与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法律后果紧密相关,所以它又被称为“结果责任”、“实质的举证责任”。德、日学者们大多认为,客观证明责任才能代表证明责任的本质,故客观证明责任已成为这两个国家诉讼法理论中的通说。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界对证明责任概念的解释呈现出多样化的

8、态势。主要是以下四种观点:⒈行为责任说该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真实的责任,至于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是否一定要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裁判,并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项内容,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⒉结果责任说该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法律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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