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桉例分析研究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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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3页共33页长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诉长治市郊区土地管理局等追偿土地出让金纠纷案收藏本站┊政策法规┊理论研究┊合同参考┊名词解释┊问题咨询判例题目长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诉长治市郊区土地管理局等追偿土地出让金纠纷案【审理法院】【颁发文号】【审结日期】作者:摘自《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民事五卷长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诉长治市郊区土地管理局等追偿土地出让金纠纷案焦点问题:如何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的主体资格?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是否能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判案要旨:开发区管委会是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有对开

2、发区内的土地实行统征、划拨、出让的权利。开发区管委会与他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依法应认定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8l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文卫巷2号。法定代表人:杜晋峰,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忠堂,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树勤,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郊区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西路。法定代表人:刘明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江晖,北京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长治

3、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北街55号。法定代表人:范中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芳,山西省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为与被上诉人长治市郊区土地局(以下简称郊区土地局)、原审被告长治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税务分局)追偿土地出让金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晋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郭忠堂、张树勤,郊区土地局的委托代理人江晖,税务分局的法定代表人

4、范中信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第33页共33页第33页共33页经审理查明:

5、1993年5月12日,开发区管委会与长治市郊区大辛庄乡小化家庄村委会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约定由开发区管委会分期征用该村土地,第一期先征用97.5亩,其中修筑北环中路用地37.5亩、行政办公区和工业园区用地60亩。同年6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征用土地协议书》,细化了前述合同,大辛庄乡政府及郊区土地局在该合同上盖章。1994年3月至1995年6月,开发区管委会向小化家庄村支付土地补偿费1745713元、支付大辛庄乡政府土地开发费203500元、支付郊区土地局管理费358490元、支付耕地占用税122327元。1994年12月10日,开发区管委

6、会和税务分局为甲、乙双方签订《用地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开发区24465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乙方,总额3668526元人民币。长治市国家税务局代税务分局于1994年12月261日至1995年11月6日分4次向开发区管委会支付出让金403.48万元。1997年1月23日,长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规划局向长治市国家税务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4年12月14日,郊区土地局和税务分局为甲、乙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开发区24465平方米土地出让给乙方(该合同出让的土地与开发区管委会和税务分局用地协议出让的土地系同

7、一块土地),总额3668526元。合同经双方签字后7日内,乙方缴付出让金总额的10%,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出让金,逾期30日未全部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出让金,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0.3%缴纳滞纳金。1995年3月26日、5月25日,长治市人民政府根据郊区政府的两次请示,以长政征土字(1995)第28号、38号两次下发《关于长治市郊区政府统征土地并出让给高新开发区税务分局的批复》,其中载明:税务分局申请征用小化家庄村旱地19.2亩、17.5亩,同意你

8、区政府意见,如数出让给该单位;待用地单位按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和转户农民粮差、副食补助费后,组织用地双方办理征地补偿、出让和划拨土地等事宜。19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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