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14 关于农村土地权利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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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土地权利的几个法律问题——“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242期演讲人:郭明瑞(烟台大学校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博导)主持人: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地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701会议室时间:2005年11月14日摘要:2005年11月14日,中心邀请烟台大学校长郭明瑞教授作题为“关于农村土地权利的几个法律问题”的讲座。讲座由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主持。郭明瑞教授针对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物权立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主要谈了农村土地权利的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关于农村土地权的性质。他认为土地所有权不应以

2、农民个人为权利主体,而是应确定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归村落居民集体所有,而且其性质是“合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应由集体成员以一定的方式决定,不一定必须进行承包经营。同时农村集体的土地应该可以流通。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

3、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3其次,其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是可以抵押的,承包地的调整也应当是所有权人的自治权利,只有涉及规划用途的变更时,才应需要报批。同时,物权法中应当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继承。最后,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他认为宅基地“一户一处”的数量规定并不符合现实,并且应当删除“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禁止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也应该可以抵押。总之,对于农田和农业的保护不是通过限制土地上的权利,其一是通过土地规划来完成;其二,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在

4、于使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使农村的土地真正成为有价值的资源,真正让农民从保障其生存的土地价值的实现中受益。(摘编:林静)主持人: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邀请到山东烟台大学校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博导郭明瑞教授,同时,郭老师还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大家先对郭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掌声)郭老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给我们做报告,我们感到非常荣幸,今天郭老师报告的题目是《农村土地权利若干问题研究》,下面让我们欢迎郭老师给我们做学术报告!(掌声)主讲人:谢谢各位同学的捧场,我今天来北京开学术研讨会,正好趁这个机会来把我的想

5、法和各位同学交流一下。今天为什么想讲这个问题呢?主要是由于我国正在制订物权法,而我觉得在物权法制定当中,不动产的物权制度仍然是以土地为中心建立的,在我国的土地制度当中,尤其以农村的土地制度最为特殊。如何规范农村土地的物权,可以说是物权法制订当中的一个难点、疑点,也是争论比较大的问题。我今天就农村土地上物权立法的应然状态谈几点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出发点完全是为了我们农村土地上的权利制度建立更科学一些。我主要谈三个方面的问题: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

6、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3第一个问题、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农村土地所有权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性质,或者是一种什么样的所有权,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观点。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存在着主体虚位的现象,也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应将土地所有权

7、确认为农民个人所有,以解决农村土地“无主”现象。我是不赞同这种观点的。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宪法》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所于集体所有”,更重要的是因为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变动的历史原因,使我们无法或者说不能确认现有土地应当归哪一具体的个人所有。从历史上来看,我们国家农村土地自土地改革以后,先是分给农民私有,后来通过合作社一直到人民公社,一开始合作社是利用土地入股、入社,到了60年以后,我们的《农民公社条例》就规定这些土地成为三种所有制基础了,现在宪法当中又规定,土地

8、归集体所有。现在如果说土地归私人所有,到底该给谁呢,而且如果从法律上确认农村土地归私人所有,不仅会造成今后土地聚集及私人垄断等问题,而且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动荡。所以我认为,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应当归村落居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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