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14 关于农村土地权利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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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土地权利的几个法律问题——“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242期演讲人:郭明瑞(烟台大学校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博导)主持人: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地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701会议室时间:2005年11月14日摘要:2005年11月14日,中心邀请烟台大学校长郭明瑞教授作题为“关于农村土地权利的几个法律问题”的讲座。讲座由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主持。郭明瑞教授针对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物权立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主要谈了农村土地权利的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关于农村土地权的性质。他认为土地所有权不应以农民个人为权利主体,而是应确定

2、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归村落居民集体所有,而且其性质是“合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应由集体成员以一定的方式决定,不一定必须进行承包经营。同时农村集体的土地应该可以流通。13其次,其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是可以抵押的,承包地的调整也应当是所有权人的自治权利,只有涉及规划用途的变更时,才应需要报批。同时,物权法中应当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继承。最后,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他认为宅基地“一户一处”的数量规定并不符合现实,并且应当删除“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禁止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也应该可以抵押。总之,对于农田和农业的保护不是通过限制土地上的权利,其一是通过土地规划

3、来完成;其二,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在于使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使农村的土地真正成为有价值的资源,真正让农民从保障其生存的土地价值的实现中受益。(摘编:林静)主持人: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邀请到山东烟台大学校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博导郭明瑞教授,同时,郭老师还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大家先对郭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掌声)郭老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给我们做报告,我们感到非常荣幸,今天郭老师报告的题目是《农村土地权利若干问题研究》,下面让我们欢迎郭老师给我们做学术报告!(掌声)主讲人:谢谢各位同学的捧场,我今天来北京开学术研讨会,正好趁这个机会来

4、把我的想法和各位同学交流一下。今天为什么想讲这个问题呢?主要是由于我国正在制订物权法,而我觉得在物权法制定当中,不动产的物权制度仍然是以土地为中心建立的,在我国的土地制度当中,尤其以农村的土地制度最为特殊。如何规范农村土地的物权,可以说是物权法制订当中的一个难点、疑点,也是争论比较大的问题。我今天就农村土地上物权立法的应然状态谈几点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出发点完全是为了我们农村土地上的权利制度建立更科学一些。我主要谈三个方面的问题:13第一个问题、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农村土地所有权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性质,或者是一种什么样的所有权,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观点。很多学者认

5、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存在着主体虚位的现象,也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应将土地所有权确认为农民个人所有,以解决农村土地“无主”现象。我是不赞同这种观点的。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宪法》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所于集体所有”,更重要的是因为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变动的历史原因,使我们无法或者说不能确认现有土地应当归哪一具体的个人所有。从历史上来看,我们国家农村土地自土地改革以后,先是分给农民私有,后来通过合作社一直到人民公社,一开始合作社是利用土地入股、入社,到了60年以后,我们的《农民公社条例》就规定这些土地

6、成为三种所有制基础了,现在宪法当中又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现在如果说土地归私人所有,到底该给谁呢,而且如果从法律上确认农村土地归私人所有,不仅会造成今后土地聚集及私人垄断等问题,而且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动荡。所以我认为,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应当归村落居民集体所有。因此,我是赞成《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这种规定的。但对于“集体成员所有”,有不同的理解和主张,有的学者认为应为集体成员共有。我不同意这种“共有”的观点,我认为,这种集体成员所有,是由具有本村落的村民或居民身份的人共同享有的,而并非每一成员按一定的份额享有,也并非每一成

7、员退出时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应得份额,因此它也不是一种共同共有。对于这种所有的性质,我比较倾向于是“合有”,“合有”的现象在日尔曼法律中曾经存在过相关规定,在我国历史上土地私有的条件下也是存在这种现象。土地改革之后,在这种私有土地情况下,也曾经有这种“13合有”的现象。家族族有土地就是由家族成员“合有”的,它并不是一个按照份额共有,家族成员退出的时候也不会分出一份,土地收益属于整个家族成员共同享有,它就是一种“合有”的形式。我认为,现在这种所有就应该为村落居民“合有”的性质,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其并不会导致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如果说现实中存在农村村民得不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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