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串讲班讲义-游文丽(全)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串讲班讲义-游文丽(全)

ID:18080813

大小:571.50 KB

页数:107页

时间:2018-09-13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串讲班讲义-游文丽(全)_第1页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串讲班讲义-游文丽(全)_第2页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串讲班讲义-游文丽(全)_第3页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串讲班讲义-游文丽(全)_第4页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串讲班讲义-游文丽(全)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串讲班讲义-游文丽(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串讲班讲义-游文丽(全)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考点复习】(第2页)法律规范的种类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2、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具体的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考点复习】(第3页)法律渊源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由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

3、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考点复习】(第7页)法律关系-------关键做题时学会运用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权利能力在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完全行为能力人①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人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012年注册会计师

4、-经济法-冲刺串讲班讲义-游文丽(全)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考点复习】(第2页)法律规范的种类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

5、范。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具体的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考点复习】(第3页)法律渊源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由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

6、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考点复习】(第7页)法律关系-------关键做题时学会运用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权利能力在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完全行为能力人①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人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7、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  2.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复习】(第11页)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

8、的法律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