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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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国家的土地制度  篇一:发达国家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借鉴  发达国家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借鉴  摘要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是协调土地征用中私益与公益冲突的基本制度。中国现行的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补偿数额偏低、补偿范围偏窄、受益主体不够明确、土地征收权泛化等问题,致使实践中出现大量因土地征收及其补偿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并民为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建设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发展中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的不足,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成为必要。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补偿范围补偿标

2、准公共利益借鉴  引言  中国正经历着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商社会发展的历史转型期,农村城市化的历史潮流不可逆转,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与结果。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就需要更多的资源,而土地资源因其稀缺性愈显珍贵,国家往往采取土地征收的办法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同时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以促进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然而,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产生于落后的计划经济时代,根本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土地征收中矛盾颇多,而补偿问题业已成为矛盾的焦点。正是由于我国征收补偿问题立法滞后,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

3、程序等都不够完善,容易引发争议,而解决争议的行政和司法手段救济不力,从而使失地者生活缺少保障,严重影响了农村发展及社会稳定。建立健全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当务之急。作为一项现代法律制度,土地征收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因而相对说来,西方国家的土地征收制度较为完善。因此,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制度进行研究,对于推动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着极其深刻的意义。  一、土地征收概念的界定  土地征收是征收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各国运用的非常普遍。具体而言,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定程序强制性地取得私

4、人的土地并给与相应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因而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具有相似性,但并非同一概念。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以给予补偿为条件,对他人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他项权利进行利用,待特定的公共事业完成后,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的行为。两者的相似性,在于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都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土地权益的损害都要予以相应的补偿。①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也是明显的。首先,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

5、,土地征用只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暂时限制,这是两者主要的区别。其次,二者的补偿不同。在土地征用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就应当返还原物;而在土地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返还原物的问题,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移转,对其作出的补偿也相对更高一些。再次,二者的适用条件不同。土地征用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紧急状态,也适用于临时性的公共用途;而土地征收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实施。最后,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土地征收主要适用土地法和城市规划法;土地征用适用的多是调整紧急状态的法律。  在我国,长期以来土地立法部门和学术界

6、没有分清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这两个概念。1982年5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直到XX年3月14日,我国通过对现行宪法进行的第四次修正案才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①王太高.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94页  益的需要

7、,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我国第一次从立法的角度明确区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概念。同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实施了18年的《土地管理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将该法“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原有规定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此,在立法上区分了“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不同的法律性质。  二、发达国家的土地征收制度  1、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  法国早在1789年的《人权宣

8、言》中就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显系必要时,且在公正而且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该宣言后来直接成了法国宪法的序言。由此不难看出,“公正补偿”是法国宪法所确立的补偿原则。  在德国,征收补偿经历了由“完全补偿”到“相当补偿”,再到目前的“公平补偿”的演  ①变。19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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