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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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  篇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到:导航、搜索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辩论:1803年2月11日  判决:1803年2月24日  案件全名威廉·马伯利诉美国国务卿詹姆  斯·麦迪逊  5137  1Cranch137;2L.Ed.60;1803  LEXIS352  法庭判决  《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违宪,因其给予了宪法  未赋予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国会不能通过违宪的  法案,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  最高法院大法

2、官  首席大法官  其他大法官马歇尔库欣、佩特森、蔡斯、华盛顿、穆  尔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马歇尔  联名:佩特森、蔡斯、华盛顿  库欣、穆尔没有参与该案件。引注案号  马伯利诉麦迪逊(Marburyv.Madison,5(1Cranch)137(1803))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  ,于是马伯里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3、,  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应该获得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  背景  威廉·马伯利  1801年2月4日,约翰·马歇尔宣誓就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当时最高

4、法院并无专门建筑,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决议,将国会大厦一楼的一个房间给最高法院开庭使用,房间有两扇窗,宽度仅9-11米。[1]宪法也未将最高法院的权限定义清楚,所以对于最高法院的作用,人们有不同认识,并引发各种分歧和争论。  [2]许多人认为最高法院的作用最多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推翻法律。最高法院1790  年-1800年的最初十年中只审理了100多起案件,而且多为涉及海事、财产和商务的非宪法案件。不过乔治·华盛顿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寄予厚望,在给大法官的信中他相信“联邦政府的稳定与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法律的解释和

5、执行”。所以,他认为“重要的是,司法制度不仅应该行动独立,而且,其组织  构成也应该尽可能完美”。他希望大法官能够坦率地告诉他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这样,他和立法部门就可以进行改正。[3]尽管有华盛顿的支持,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要在每年的春秋季各3个月的时间中,在各自的巡回区内奔波审案。[4]事实  联邦党下野前的不当做法  18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在任总统约翰·亚当斯的联邦党遭遇失败,托马斯·杰斐逊因和阿隆·伯尔得票相同,众议院多次以州为单位重新投票,杰斐逊最终于1801年2月17日当选。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

6、邦党也失去多数。[5]在其任期的最后阶段,亚当斯和联邦党人在司法部门任命了大批的联邦党人:时任国务卿的马歇尔被任命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联邦党人国会1801年2月13日通过《司法法》将联邦巡回法院由3个增加到6个,增加了16个联邦巡回法官;两个星期后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成立了特区法院,在1801年3月3日,由当天卸任的总统连夜任命42位“太平绅士”,后人将这些法官戏称为“午夜法官”。[6]这些做法,尤其是这两部法律激怒了杰斐逊。[7][8]马伯利的委任状  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  根据上述两项新的法律,即

7、将卸任的亚当斯总统一共任命了50多名法官,全部都是右翼联邦党人。本案原告威廉·马伯利(WilliamMarbury)——一位来自马里兰州的银行家兼庄园主,也成为“午夜法官”之一。参议院批准了这些任命。即将卸任的总统也签署的委任状,接下来的工作应由国务卿——同时也是正式就任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在委任状上加盖美利坚合众国的国玺,然后发出。[9]但是由于最后时刻工作过多,有17份委任状马歇尔未在卸任国务卿之前发出。  [10]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得知此事后,指令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不得发出这些委任状。[11]  18

8、01年12月,马伯利和另外四名没有收到委任状的法官一起,依据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第13条,直接向最高法院一审起诉詹姆斯·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行令,指令麦迪逊将委任状投递给他们。[12]依据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规定,针对联邦官员提出执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13]  马歇尔的选择  两难  这似乎只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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