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被小朋友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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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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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在幼儿园被小朋友咬伤  故事发生时,佳佳刚满2岁的生日。当时佳佳的父母把她送到某幼儿园入托,同班里有个男孩叫小星,还不到2岁,两人经常一起玩耍。一天下午,小朋友们在老师的带领下一起做游戏,佳佳和小星趁老师不注意,溜到一旁开了小差,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忽然佳佳大哭起来,老师听到后急忙循声赶去,惊讶地发现佳佳的脸上出现了几个明显的齿痕,还渗出不少血丝!  老师忙抱起佳佳问是谁咬的,佳佳一边大哭一边将小手指向了一边傻傻站着咧着嘴笑的小星。老师立即将佳佳带到医务室作了简单的消毒处理,随后通知了小星和佳佳的家长。二十分钟后,在附近上班的小星的妈妈张某赶到了幼儿园,问清楚情况后立即带着佳佳去儿童

2、医院作了治疗,并支付了当天的医疗费。由于这次“很受伤”的经历,佳佳说什么再也不肯去幼儿园了,半年多后,佳佳的爸爸妈妈给她办理了退园手续,幼儿园退回了佳佳的捐资助学款800元及伙食费、托补费、保育费共计1040元。事情并未就这么结束,佳佳的父母不久就以小星的母亲和幼儿园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800元。  原告说法  赵某(佳佳的父亲):你说我家佳佳在幼儿园招谁惹谁了,好好的脸上被咬了那么多的牙齿印!咬的是她的脸,疼的是我们父母的心啊!要不是医生说伤的不重,以后不会留下疤痕,我跟小星他家可真的没完!你瞧瞧,我们佳佳从那以后就死活不愿意上幼儿园了,耽误

3、了我们的工作不说,也影响她的健康成长啊。小星这一咬给我们一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和经济损失,佳佳她妈妈在佳佳受伤后,为了护理佳佳跟单位请了不少事假,误工损失有1万多块呢!法律规定了,出于这种情况小星的父母和幼儿园都应该承担责任,我们的诉讼请求并不过分吧?  被告说法  张某(小星的母亲):这事啊!不能听她们家的一面之词,我们也不是不讲理的人。我们家小星也才是那么一点大的娃娃,他能知道点什么啊?要是说他故意咬佳佳,我这个当妈妈的可不信。小星平时很有爱心的,喜欢小狗小猫的,也爱和小朋友一起玩。依我看啊,小星那是喜欢佳佳,可能是想亲亲佳佳,也许程度是重了点吧!事发后我也主动带佳佳去医院治疗,付了

4、治疗费,还打了好多次电话问候佳佳,她爸妈一直没提到有其他的费用,怎么现在又冒出了2万块呢?!这也没有法律依据啊!我只能同意向她家赔礼道歉,不同意赔偿所谓的经济损失。  幼儿园说法  孙某(幼儿园园长):对这件事我们的态度非常明确,当时佳佳被咬伤,作为幼儿园确实是有部分责任的。但是,当时我们及时对佳佳的伤作了处理,并且迅速通知了双方的家长,由小星的妈妈带佳佳作了治疗。我本人和他们的老师都打电话问候过佳佳。后来佳佳的父母要求退园,我们破例退回了佳佳的全部赞助费和托儿费共1040元,做到这个份上,已经是仁至义尽了。而且我们听说佳佳的妈妈一直没有工作,他们现在的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我们只能同意赔

5、礼道歉,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星的行为导致了原告受伤,幼儿园因看护不当也存在过错,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二被告同意就其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且已当庭履行,本院不持异议。同时,原告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亦应提供相应的病历、医疗单据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处方等作为确定上述费用发生的合理性及应赔偿数额的依据。由于原告仅提供了事发次日医院诊断证明,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上述费用发生的合理性及其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

6、经过治疗已恢复健康,被告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口头赔礼道歉(已执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持人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

7、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咬伤佳佳的小星当时还不到2岁,属于民法上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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