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8031782
大小:29.67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8-09-13
《简述市场准入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简述市场准入制度 篇一: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绿色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绿色食品,是指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使用专门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本办法所指无公害农产品,是指采用先进的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无有害物质残留或残留控制在
2、对人体安全允许范围的农产品及初加工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市辖区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四条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并成立晋中市农业标准化委员会。晋中市农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制定辖区内与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政策,协调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有关工作,处理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其他重大事宜。 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食品、无 公害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农业主管部门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生产基地的管理和组织产品认证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的组织实施,相关标准的制定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工商、环保、林业和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局、供销社、畜牧中心、科技局、粮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农业局、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
4、工商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公安局等部门加强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中的协调和沟通,并在重点领域加强行政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第八条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从事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并积极推行优质优价政策。 第二章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人条件 第九条凡我市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其产品的生产环境、操作规程、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或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者,均可按国家《绿色食品标志管 理办法》或《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使用绿色食品
5、标志或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条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一)凡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包括外地产品和本地产品),均可在我市流通领域标以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名称予以销售。 (二)凡采获得绿色食品或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其它农产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其他检验机构]销售前检测,安全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获得市场准入有效证件,方可进入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专营区销售。第十一条凡符合第十条(一)款要求的产品,其包装标签上应按照国家《绿色食品标志管
6、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标明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及证号;凡符合第十条(二)款要求的农产品,农产品销售时,同时要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市场准入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硝态氮肥料;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的农药。见附表一。 (三)使用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见附表二。 (四)加工、储藏、包装等过程中不符合绿色食品、无公 害农产品和国家卫生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
7、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凡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禁止使用的生产投入品,停止向农业生产单位、农产品加工单位及个人销售。第十四条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部门要对农业投入品的市场、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城市、厂矿、医院、交通要道,选择空气清新、水质纯净、土壤肥沃且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基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经核准建立的生产基地应设立标牌,标牌应注明基地名称、面积、界限、批准单位、批准时间、生
8、产单位等。标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监制。 第十七条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产基地的生态环境质量,不得在基地及基地水源附近倾倒、排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和排放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剧毒废液、含病原体废水;不得在农用水体中浸泡、清洗装贮过油类、农药、有病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十八条在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农 业投入品应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 第十九条不得在基地及周边兴建对环境有污染的非农业建设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