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制度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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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准入制度指什么  篇一: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绿色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绿色食品,是指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使用专门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本办法所指无公害农产品,是指采用先进的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无有害物质残留或残留控制在对人体安全允许范围的农产品及初加工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市辖区绿色食品、无公害农

2、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四条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并成立晋中市农业标准化委员会。晋中市农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制定辖区内与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政策,协调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有关工作,处理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其他重大事宜。  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食品、无  公害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生产基地的管理和组织产品认证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的组织实施,相关标准

3、的制定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工商、环保、林业和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局、供销社、畜牧中心、科技局、粮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农业局、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工商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公安局等部门加强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中的协调和沟通,并在重点领域加强行政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第八条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从事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并积极推行优质优价政策。  第二章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

4、品市场准人条件  第九条凡我市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其产品的生产环境、操作规程、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或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者,均可按国家《绿色食品标志管  理办法》或《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条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一)凡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包括外地产品和本地产品),均可在我市流通领域标以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名称予以销售。  (二)凡采获得绿色食品或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其它农产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其他检验机构]销售前检测,安全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并获得市场准入有效证件,方可进入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专营区销售。第十一条凡符合第十条(一)款要求的产品,其包装标签上应按照国家《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标明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及证号;凡符合第十条(二)款要求的农产品,农产品销售时,同时要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市场准入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硝态氮肥料;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的农药。见附表一。  (三)使用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见附表二。  (四)加工、储藏、包装等过程中不符合绿色食品、无公  害农产品和国

6、家卫生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凡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禁止使用的生产投入品,停止向农业生产单位、农产品加工单位及个人销售。第十四条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部门要对农业投入品的市场、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城市、厂矿、医院、交通要道,选择空气清新、水质纯净、土壤肥沃且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基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经核准建立的生产基地应设立标牌,标牌应注明基地名称、面积、界限、批准单位、批准时间、生产单位等。标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

7、市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监制。  第十七条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产基地的生态环境质量,不得在基地及基地水源附近倾倒、排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和排放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剧毒废液、含病原体废水;不得在农用水体中浸泡、清洗装贮过油类、农药、有病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十八条在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农  业投入品应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  第十九条不得在基地及周边兴建对环境有污染的非农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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