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律师制度特点

韩国律师制度特点

ID:18029920

大小:27.8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09-13

韩国律师制度特点_第1页
韩国律师制度特点_第2页
韩国律师制度特点_第3页
韩国律师制度特点_第4页
韩国律师制度特点_第5页
资源描述:

《韩国律师制度特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韩国律师制度特点  篇一:简论中韩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简论中韩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论文摘要]检察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与国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文章通过对中韩两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设置和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职权进行比较,分析两国检察制度的利弊,并结合各自检察制度发展的趋势,提出完善我国现有的检察制度的相关建议。  [论文关键词]检察制度研究比较  检察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运行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司法体制整体态势的优劣,具有重要意义,而现实中,我国检察制度的运转已出现需改进的地方,引起各界关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

2、为我国东亚近邻的韩国,其检察制度颇有可取之处,特别是中、韩两国为遵循刑事诉讼程序而均采用负责审判的法院和与之相对应的检察制度。虽然因为在国土面积、人口、社会环境、采用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作为刑事诉讼一个重要组成的检察制度上存在着诸多不同,但是无论中国还是韩国,都出于同一个目的而设立、运营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检察制度,因而为使符合设立检察制度之目的,并使之具有制度运行之效率性。  一、当代中韩两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比较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按照我国行政区划,同人民法院的设置一致,共有四级检察机关。在中央一

3、级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全国检察工作,以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领导该区域内的检察事务,再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最后一级是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

4、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韩国的检察制度与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一脉相承,与刑事诉讼制度具有密切的关联。1954年韩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时,在审判制度上虽然吸收了美国制度,而检察制度则吸收了日本旧的刑事诉讼法,并在此基础上日臻完善成了自己独特的检察制度。依据韩国《大检察厅的位置及各级检察厅的名称及位置规定》,韩国设有1个大检察厅(首尔)和5个高等检察厅,18个地方检察厅及39个地方检察厅支厅。韩国《检察厅法》第2条明确:①检察厅统辖检事事务。②检察厅分为大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及地方检察厅;第3条(检察厅的设置及管事区域)明确:①大检察厅与大法院、高等检察厅与高等法院、地方检

5、察厅与地方法院对应设立。②地方法院支院设置地区对应设置地方检察支厅(以下简称“支厅”)。③大检察厅的位置和大检察厅之外的检察厅(以下简称“各级检察厅”)及各厅的名称和位置由总统规定。④各级检察厅及支厅的管辖区域依各级法院和地方法院支  院规定。  二、当代中韩两国检察机关之职权比较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根据我国检察法律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有刑事侦查权、批准逮捕权、提起公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权、抗诉权以及法律监督权。而韩国检察机关享有的职权有侦查犯罪权、决定公诉权、指挥与监督对犯罪侦查的司法警察权、向法院请求法律的合理适用、对裁判的监督执行权、指挥与监

6、督对国家为当事人或参加人的诉讼与行政诉讼权、根据其他法令,具有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权力等。下面我们将具体比较中韩两国检察机关都具有的刑事侦查权、提起公诉权、法律监督权等几项职权的异同。  (一)刑事侦查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

7、查。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刑事侦查权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行使,人民检察院只对有限的几类案件行使侦查权。同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也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在韩国,根据法律规定,警察和海关、税务等34个特殊的调查机构具有侦查权,但是,韩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及侦查终结的决定权只授予检察官,因此,警察和其他机关开展侦查(调查)时,必须在检察官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没有检察官的许可,任何侦查部门不能开展侦查或停止侦查。检察官在收到警察和其他调查机关的案件情况报告后,可以批示警察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警察或有关部门在依据检察官的批示完成侦

8、查工作后,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起诉。对于杀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