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章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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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出资(股份)  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七章监事会  第八章经理  第九章内部控制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章程的修改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2、章程。  第二条公司设立情况。  (注释: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机构、批文名称及文号、注册登记时间、经营许可证及工商登记情况等。)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  英文名称:[英文全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五条公司的组织形式:[具体组织形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数额、币种]元。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数]或者[公司永久存续]。  第八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宗旨内容]。  第十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  第十

3、一条股东名称和出资情况:[序号、股东全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份数额]。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总数],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公司的股本结构:[序号、发起人股东全称、其它股东全称、持股比例]。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份)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份)数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转让股权(份),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记载于股东名册。  (注释: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就股份的增减进行

4、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注释: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大)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应当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注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保存等内容。)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

5、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就此另行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股东按照所持股份数行使表决权,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注释:公司可以选择适用本条。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制度。)第一节董事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

6、程序、任期、权利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独立董事[人数]名。  (注释: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具有以下职

7、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三)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释: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加以细化。)第三节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注释:除《公司法

8、》规定的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由[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名,内部董事[人数]名。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数]人。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应当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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