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国家法、宪法毕业论文 宪法演进模式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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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国家法、宪法论文题目:宪法演进模式论纲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国家法、宪法论文题目:宪法演进模式论纲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像其他任何事物一样,宪法也是在一定的环境和时间内产生和发展的,亦即所有的宪法都内在地包含有一个时间的维度,因为每一部宪法的缘起都不过是它所在那个特定历史时段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诸现象互动的结果,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宪法面临的情景就会产生差异,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环境,宪法的演进就显得

2、无法避免。由于各国在政治、法律、文化等方面所具有的个性,所以解决问题的路径就呈现出丰富多彩的格局。  一、宪法演进的模式  所谓宪法演进是指为了回应情势变迁,通过相应的运行机制,使宪法规范在量与质两个方面重新配置。综观世界宪法史,宪法演进大体可以分为:修改模式与解释模式两种。  1.修改模式  修改模式是指由法定机关经过特定程序使宪法规范内容发生变化,从而推进宪法演进的模式。传统的观点均认为修改模式是宪法演进的基本模式,在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度里,更是如此。据统计,美国自1787年颁布宪法以来,先后对宪法修改了17次,增加了26条修正案,联邦德国的宪法修改过3

3、4次,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修改过5次,意大利宪法修改过4次,瑞士宪法修改过45次,印度宪法修改过45次,我国宪法自1954年以来,也先后修改了6次。(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9页。)如此可见,各国宪法均需修改,只是修改的频度不同而已。之所以要选择宪法的修改模式来推进宪法的演变,乃是宪法演进的其他渠道均不能担负起宪法变革的重任。例如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入籍而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及居住州的公民。各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特免的法律,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手续,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并在

4、其辖境内,也不得否认任何人应享有法律上的同等保护。”如此条款,因为关涉白人与黑人,南方与北方的利益冲突,因此需要特定的程序方能使其内容获得权威性。美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要由国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议员(指出席会议的议员人数)通过,并交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其具体程序是:国会通过提议的修正案后,无须总统签署,交由国务卿转交各州州长,州长收到国会的联合决议后,即将其提交给州议会,如国会议决要求召开州制宪会议,州议会通常作出决定,规定召开制宪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代表人数,如国会决议未要求召开州制宪会议,则州议会可以在任何时期内审议宪法修正案。在宪法要求的四分之三的州批准修正案

5、后,批准程序便合法完成。因此,像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赋予的变革,仅靠九个老人组成的身着贵族长袍、支吾搪塞的司法小集团——联邦最高法院所不能担当的,因此只能依靠更具有民意基础的、具有广泛公众参与性的修宪程序。另外,宪法演进的其他途径具有“润物细无声”的特点,其变化不被一般公众所熟悉,这在具有历史意义的宪法演进的关键环节时,是不宜采用的模式。而修改模式则不同,其需要大范围内的修宪运动,从政治家到平民百姓,一般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中,因此,其修改结果肯定会使世入皆知,这有利于宪法的普及与自觉遵守。  2.解释模式  宪法演进的修改模式虽具有广泛的民众参与性、权威性与可

6、接受性,但该模式也具有缺陷。因为宪法乃一国之根本大法,应具有安定性与稳定性,所以除极个别国家外,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刚性宪法,刚性宪法较柔性宪法虽具有以上特征,然由于其修改比较困难,所以缺乏适应性,不易及时应付急剧多变的形势。另外,柔性宪法能争息乱,不仅因其容易修改,而且因为修改的容易既为人所共知,即便反对者,事前亦自必努力与要求修改者从事协商,而不持横蛮态度,因此调和的成功较为可能,而革命较容易免除。反之,刚性宪法,既不易以实行修改为平服革命风潮的手段,而要求修改者,因预知其修改者不量,亦或不愿努力以求合法的修改,而悍然诉诸法律以外的方法。因此刚性宪法有时不免为酿

7、成革命之原因。(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因而,在刚性宪法的国度里,宪法的演进除了修改模式外还应具有其它的演进模式——解释模式。解释模式的功能是多方面的,总的说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及时填补宪法与现实的法律漏洞。所谓法律漏洞是指依现行法规定之基本思想及内在目的,对某项问题可期待设有规定,而未设有规定之谓。(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卷,第24页。)宪法之有漏洞,一是立法者思虑不周,根本未考虑到或虽考虑到但不周详;二是情事发生变更;三是立法者自觉其对拟予规范案型了解不够,而不加规范。(参见黄茂荣:

8、《法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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