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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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3届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2、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3、、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在辖区范围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展下列执法工作: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抽查;  (二)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罚建

4、议。  具体的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由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明确。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及其考核办法、预警管理、安全问责及其奖励实施细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

5、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

6、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的形式将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

7、转移给其他负责人。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组织协调和督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情况,提请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六)协调和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主要负

8、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督促和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  (二)危险物品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三)金属冶炼、机械制造、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材、电力、船舶修造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  (四)前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  建筑施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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