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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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1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本市

2、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办法、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供应和配租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配租供应  第三条(租金配租范围)下列经审核登录的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户)予以租金配租: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

3、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  (一)可申请配租类型为“租金配租”的;  (二)可申请配租类型为“租金配租或实物配租”,经配租征询选择为租金配租的;  (三)可申请配租类型为“租金配租或实物配租”,经配租征询选择为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的。  第四条(签订租金补贴意向书)  可申请配租类型为“租金配租”的申请户,应当在签收廉租住房申请户审核登录证明和《租金配租通知单》后的15天内,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意向书。  可申请配租类型为“租金配租或实物配租”的申请户

4、,经配租征询,选择为租金配租或者为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户书面选择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租金配租通知单》或者《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通知单》。申请户应当在收到《租金配租通知单》或者《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通知单》后的15天内,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意向书。  申请户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金配租补贴意向书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资格,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申请户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意向书采用全市统一示范文本,就申请户的配租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5、自行寻找租赁住房期限、租赁住房要求、违反意向书的处理等情况事项予以约定。   第五条(签收住房出租人告知书)  廉租住房申请户在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意向书的同时,应当签收《廉租住房申请户住房出租人告知书》(以下简称《住房出租人告知书》)。  《住房出租人告知书》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拟订。告知书应当包括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性质、住房租赁要求、租金补贴发放方式、虚假租赁的责任和处理等内容。  第六条(自行租赁住房)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

6、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  申请户签订租金配租补贴意向书、签收《住房出租人告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自行租赁住房。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为租金配租家庭自行租赁住房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申请户租赁住房时,应当向住房出租人出具《住房出租人告知书》,经住房出租人签字认可后,与其签订居

7、住房屋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  申请户租赁的住房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权属材料;  (二)住房出租方为个人的,出租人在出租住房后不会造成自身居住困难;  (三)申请户租房后,其原住房面积和租赁住房面积之和原则上应当达到保障面积标准。  申请户在6个月内未自行租赁住房、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资格,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申请户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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