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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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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1号)、《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07〕3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城区内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配租管理是指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已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进行房源调控、配租、退出等管理,并对房屋实施维修、维护等管理的行为。第三条各区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
2、所掌握廉租住房配租管理的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筹委会)负责协助区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区房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房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承担以下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廉租住房政策,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和年度审查,并组织对分配到位的实物房源指标实施配租和管理;15(二)承担廉租住房租金计算、收缴等管理工作;(三)承担廉租住房修缮及相关的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四)负责建立廉租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档
3、案,发布廉租住房使用动态信息;(五)对住户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六)对物业服务费补助、租金补助及住房调整等进行初审;(七)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及服务工作;(八)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对违规使用廉租住房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九)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市、区房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日常管理工作:(一)调查了解和掌握廉租住房的转租、转借、转让、出租、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二)定期走访住户,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及收入
4、、资产、住房变化情况,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处理;(三)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住户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四)掌握廉租住房住户入住备案情况,负责办理住户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15(五)承担廉租住房承租户租金的代收、催缴工作;(六)受理廉租住房维修的报修,协助做好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现场管理等工作;(七)协助区房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档案;(八)接受投诉、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处理;(九)承担其它委托事项。第三章配租管理第六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指标分配制度。市房产
5、(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资金配套安排规模、地域因素、有序分配等原则,将符合入住条件的廉租住房实物指标分配至各区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区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就需求数量、户型、面积等方面做好廉租住房指标申报工作,并在办理好实物指标交接手续后3个月内安排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入住,逾期未安排配租对象的,由市房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实物指标,重新分配。第七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面积标准实行按需配租的原则。(一)1人户(未婚、离异、丧偶)配租单居室,建筑面积在36㎡以下。(二)2人户配租单居(夫妻、同性单亲家庭)或二居室(异性单
6、亲家庭且子女年满10周岁、),建筑面积在45㎡以下。15(三)3人户(夫妻及子女、夫妻及一方父母)配租二居室,原则上建筑面积在45㎡以下。(四)4人户(两对夫妻、夫妻及两单身同性子女或夫妻及两单身异性子女且年满10周岁、夫妻与子女及夫妻一方父母)配租三居室,建筑面积在50㎡以下。(五)5人以上配租三居室或根据家庭人口、性别、年龄结构确定配租住房。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二)已经申请并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一年以上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市政重
7、点工程和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对象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可以纳入实物配租范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九条区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配租住房。其中优先供应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最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孤寡老人,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家庭,以及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可以列入优先供应对象的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实物配租。15(一)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
8、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的;(三)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我市人均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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