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发 社区建设管理办法(哈发〔2010〕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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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哈尔滨市委文件哈发〔2010〕13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现将《哈尔滨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0年9月7日—20—哈尔滨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大都市发展需要,巩固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是指由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社会基本组织形式之一,是社会

2、管理的重要基础,是群众自我教育、管理、活动的平台,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管理、服务群众、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第三条要紧紧围绕现代大都市发展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以强化管理、改善民生为重心,加强基层组织,创新体制机制,把社区建设成为设施功能完善、管理服务规范、环境舒适优美、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公众参与广泛、居民文明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20—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四条区、县(市)是社区建设管理的主体,主要领导对区域内社区建设工作负全责。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实施本地区社区建

3、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着力解决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抓好本辖区社区工作。第五条街道(乡镇)是社区建设的具体组织者,对社区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加强能力建设,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完善街区组织协调机制,全力解决社区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组织指导社区发展基层民主,强化社区管理,搞好社区服务。第六条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事务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20—社区党建工作要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紧密结合,推广党组织建在社区,支部建在楼宇、庭院,党小组建在楼道的组建模式;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

4、、社区居委会主任通过民主选举一人兼任;社区党组织配备一名专职党务工作者,重点负责社区党务和勤政廉政建设工作。第七条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本社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区、县(市)政府决定,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社区居委会下设若干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居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社区居委会提出方案,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批准,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第八条街道(乡镇)综合(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工作站是非营利

5、性公共服务机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社区服务工作站同时接受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和监督。—20—街道(乡镇)综合(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主要承办政府职能部门移交到街道(乡镇)管理的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服务中心主任由一名街道(乡镇)副职兼任。原由街道(乡镇)承担的公共事项,连同相关人、财、物,整合到服务中心管理。社区实行“一居(居委会)一站”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协管员统一整合到社区服务工作站,站长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工作人员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经费渠道不变,由主管部门核拨

6、监管,街道(乡镇)协助落实。社区服务工作站内一般设办事大厅、警务室、物业站、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医务室、老年人日间照料室、小学生看护室等设施。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所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由社区居委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主管部门要与街道、社区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和帮助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20—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第十条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

7、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及控详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采取新建、翻修、扩建、置换、划转和租赁等多种方式,加大建设力度,基本建起以街道(乡镇)综合(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卫生服务中心为骨干,社区服务工作站为基础的社区服务网络。第十一条街道(乡镇)综合(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建设,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原有公用设施资源,力争实现办公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街道(乡镇),文化中心和体育活动场所可以分设。街道(乡镇)卫生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建设和投入运转。社区公益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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