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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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英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以及英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通过比较和借鉴英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成功经验,从而提出了改革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英国;税收征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2)11-95-02  一、研究背景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于1980年,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虽然税制改革的步伐从未停止过,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但是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现行诸税种中依然被公认为税收流失最为严重的一个税

2、种。而英国是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从1799年至今,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了。英国个人所得税法无论从地位上还是成熟程度上都超前于我国。本文通过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的比较,找出我国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为促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二、中英个人所得税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由法律规定,自然人应该向政府缴纳的收入的一部分。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自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分别在1994年、2006年、2011年经历3次大的改革与调整

3、。其中2011年6月30日修改法所涉及的减税额是开征以来最大的一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2011年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6054亿元,占总税收的6.7%,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的主要税源。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以及个人纳税意识、监督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尚未显示出其本应该具有的强大作用。  英国可以称得上是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的理论与实践已相对完善,个人所得税从一个次要税种一跃成为主体税种,使其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无论是从个人所得税历史沿革、税收立法、税权划分

4、、税收功能、税制要素,还是从税收立法的完备性、征税稽查的严密性以及公民性体纳税意识,一直是各国学习借鉴的榜样。  三、中英个人所得税的比较  本文从个人所得税收模式、税制设计以及税权划分三方面分别具体分析英国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不同之处。  (一)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比较  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一般分为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英国采用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即综合纳税人全年各项收入的总和,对根据法律规定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之后的净额,采用累进税率计征,这就不仅拓宽了所得税的基础以及

5、符合支付能力原则,而且也是非常简便合理,易于征收和管理,发挥了税收的管理效率。相较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步是比较晚、发展的还不是十分成熟,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具有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我们必须学习英国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  (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比较  英国累进税率的级距适中,分别为:起征储蓄所得税税率10%,基础税率20%,较高税率40%,额外税率50%。其次,各级覆盖的范围比较广。根据英国皇家税收与关税局(HMRC)的数据:2011-2012年度英国全年个人应缴纳所得税税额在2560英镑以下

6、的属于储蓄起征税率;基础税率适用于个人年应缴纳所得税税额35,000英镑以内;较高税率适用于年应缴纳收入从35,001英镑至150,000英镑;年应缴纳收入超过150,000英镑的需缴纳额外税率。此外,英国税制设计科学,税率计量比较合理。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虽然经过2011年度个税法的改革,现行工薪所得已从原来的9级减少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但是没有从根本改变边际税率与实际生活中的收入结构不匹配的现象。大部分边际税率还是不适用。根据测算,全国工薪收入者扣除

7、3500元费用和三险一金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只有2400万,大部分只适用3%和10%的前两级税率。我国月工资在8万元以上的人可谓凤毛麟角,月工资在4万元以上的也不多。所以税率级距中心的第五级至第七级税率缺乏实际意义,并且35%、45%的高边际税率没有多少人适用,却使我国税制空背高税负之名。必须从更大范围内采取多种措施,科学合理的进行税制设计,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个人所得税权划分比较  在英国,税收管理权是集中被中央政府掌握的:不仅是主要税源以及税种高度掌握在中央政府的手中,而且绝大部分的税收收入也都由中央政府支配与使用的

8、,即由中央政府来负责立法、征收以及管理。而我国则是把个人所得税立法权归属中央,征收权则归属于地方政府,就收益权而言则成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税了。它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并没有十分有效地发挥,不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将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政府征收,相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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