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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8〕122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建设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1年以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制定的。近几年来,有些政策国家已作调整,有些情况发生了变化。为此,我们对建设系统的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制定了《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2、 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标准一览表 附件一: 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行为,禁止乱收费,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
3、9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建设系统的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为政府筹集建设资金或对管理活动中有关费用的补偿。包括房地产、建管、城建城管、考务等收费。 二、房地产收费 第四条本办法指的房地产收费主要是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和其他管理行为过程中需要经费的补偿。包括房屋拆迁、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安全鉴定
4、、白蚁预防等收费。 第五条房产系统收费的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与范围。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机构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管理所需经费的补偿。主要包括: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编制拆迁计划,审定拆迁范围,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举行拆迁听证,监督拆迁评估,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房屋纠纷的裁决,实施强制拆迁,处理拆迁信访,以及房屋拆迁的监督与检查等工作需要支付的费用。
5、 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地段、等级、房屋性质(分住宅、非住宅),按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6元由当地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对经济实用住房、廉租房的拆迁,免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2010年底前免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收费对象和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申请房屋拆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过程中所发生费用的补偿。工作包括:组织专家对房屋进行安全技术鉴定,
6、撰写安全鉴定报告,出具危险房屋证明。 收费标准:每宗150元,被鉴定的危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加收0.30元。 收费对象: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 三、房屋登记费。 房屋登记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此项收费分为住宅登记和非住宅登记收费。包括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填写和管理房屋登记薄和房屋档案,进行登记询问和实地察看,组织和进行房屋基础测绘,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调解权属纠纷,处理信访、协助房产方面地方税收征管等工作。收费对象为房屋
7、登记申请人。 收费标准:住房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每件550元。 登记收费说明事项: 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2、房屋登记收费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4、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证登记
8、,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实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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