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疗保险和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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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医疗保险服务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药机构,是指自愿申请,并经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等多方评估后,签订医药服务协议,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的,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

2、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经营许可的零售药店。其中医疗机构含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三条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执行—13—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

3、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条件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经办机构依据本办法受理医药机构申请,组织多方评估,签订医药服务协议;负责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第六条省内市外医疗机构的申报受理、评估、医疗费用结算等由市经办机构统筹负责。市内定点医药机构的申报受理、评估、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医疗费用结算、协议管理等,在市统筹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经办机构负责。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评估规则和程序第七条本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13—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应当由主体医疗机构提交申请,并由主体医疗

4、机构统一办理各执业地点的申报手续。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依法取得并按有关规定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并营业6个月以上。(二)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能满足参保人的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需求,并能满足与经办机构管理系统的联网要求。(三)医疗服务场地符合以下条件:1.村卫生室(站)、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专科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综合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两千平方米,具有卫生

5、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编制。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应符合卫生部门有关社区卫生医疗机构面积设置的规定。2.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地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为3年以上。(四)在册执业医师数量: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5名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2名以上,村卫生室(站)—13—站不受此项规定限制;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30名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5名以上;镇卫生院每个诊疗科目有1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所属单

6、位参保人数达1000人以上。(五)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熟悉本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医疗卫生的政策、法规。(六)近一年内未受到人社、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七)因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约定被社保经办机构解除协议已满3年。第九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二)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准予开展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三)已开展产科诊疗服务满6个月以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

7、件。第十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13—(一)填写《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执业医师登记表》《工作人员花名册》等书面和电子表格各1份。(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诊疗科目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和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四)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另需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五)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还需提

8、供医院级别等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申请所需材料。(六)近半年根据《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机构调查制度》填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七)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村卫生室(站)只需提供《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村卫生室(站)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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