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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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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工作规则 一、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与职责 (一)组织结构 l、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行委)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内设立的工作机构,由二十名委员组成,其中二人为召集人,二人为替补召集人。委员和召集人均由证监会主席聘任。 2、发行委的委员除从证监会人员中委派外,主要从国内金融、财会、企业管理、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中选聘。发行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 发行委委员发生渎职、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违反证券法规以及其它不适合或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情况时,证监会有权将其解聘。委员发生
2、缺额时,证监会应当及时补选。 3、发行委分设两个工作组,各由十名委员组成。每个工作组由一名召集人负责召集,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由替补召集人负责召集。每组审核会议的法定有效人数至少七人。 4、发行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是证监会发行部。 发行委因工作需要可在北京以外的地区召集发行审核工作会议,对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复审。 5、发行委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每位委员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但在票数相等时,召集人有投决定票的权利。 6、发行委因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技术专家。专家人选须报证监会同意
3、。专家在参与发行委工作期间,不参加投票,只提供产业、技术咨询。专家在发行委的有关会议结束后,其发行委专家身份自动丧失。 7、发行委委员或其配偶与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有如下利益关系时,须回避对该公司的审核。 (二)职责: 1、发行委行使证监会赋予的职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对证监会发行部提出的预审意见进行认可或修改,出具复审意见书。 2、发行委审议证券经营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证券发行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并可对有明显
4、违法、违规、有失勤勉尽责义务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如审核工作需要,发行委可通过发行部对申请公司提出质询。 4、发行委出具的各种意见书以证监会名义发出。 二、股票发行的工作程序 (一)经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股票发行规模内批准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向证监会报送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有关文件材料。 (二)证监会发行部收到申请公司上报材料后,须及时准确地进行收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件时间”、“收件人”、“文件名称及份数”、“申请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发
5、行部收文编号”等。同时,收件人员负责及时在公司收文回执或在发行公司送文单上签字。 (三)以邮递方式报送的申请材料,证监会办公室于收文当日应将所收文件如数转到证监会发行部。 (四)证监会发行部自收到公司文件后,由部领导委派本会内预审小组之一对申请公司进行专门审核。 (五)公司上报的文件材料经预审人审核完毕,召开发行部会议,由预审人汇报所审公司情况,进行研究后对有疑点的公司再进行复查。 (六)证监会发行部对所审公司制作预审报告,并向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提交该报告。(预审报告的标准格式见附件) (七)证监会发行部通过抽签
6、的方式决定由发行委下设的两个工作组之一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核 (八)发行委工作组在接到发行部预审报告和公司有关申请材料后,召开复审会议对申请公司进行复审。 (九)发行委召开复审会议时,发行部派专职秘书参加会议进行书面记录。记录要严格管理。在会议结束后写出发行委会议纪要。 (十)发行委工作组对发行公司进行复审投票,出具复审意见书。 (十一)发行委出具的复审意见书,由证监会主席以证监会名义签发,主席也可授权副主席签发。 (十二)经签发的复审意见书应于规定的审核时间内,发送给受审核的公司,并抄送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7、 (十三)抄报证券委委员备案。 三、股票发行的审核内容 (一)对发行前提的审核主要包括: 1、发行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规模不超出给定的指标规模; 3、已发行内部职工股权证的公司,经清理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审核主要包括: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
8、0 00万元,但国家另有额定的,按该规定审核;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超过拟向个人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可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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