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权利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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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究论文征纳权利研究论文征纳权利研究论文征纳权利研究论文征纳权利研究论文征纳权利研究论文征纳权利研究论文征纳权利研究论文征纳权利研究论文征纳权利研究论文  摘要:征纳权利是税收程序法的基石理论范畴,对它的内涵、定位、分类、内容、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相互关系等的科学揭示,是税收程序法乃至整个税法理论体系形成和理论创新的标志,对推动税收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关键词:征纳权利、税权、税收程序法、税法  “法学乃权利和义务之学”。征纳权利义务是税收程序法律规范的基本粒子,征纳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是税收程序法理

3、论的基本问题。从征纳实践看,全部征纳行为都是围绕征纳权利和义务而进行的,后者贯通于税收程序法运行和操作的全部过程。税收程序制度、税收程序法律关系、征纳行为、税收法律责任等范畴都是以征纳权利义务作为其指称概念,它们也只有作为征纳权利义务的衍生范畴时,才能得到准确的理解和科学的阐释。因此,征纳权利义务作为税法理论思维的成果和工具,在税收程序法整个理论范畴体系中居于核心范畴和逻辑中介的地位。而在征纳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征纳权利具有根本性,它更准确地体现了税收程序法的主体性,更真实地反映了税收程序的价值要求,

4、是税收程序法的基石范畴。并且,征纳权利范畴的提出和证成,是税收程序法理论体系形成和理论创新的标志。而将征纳权利特别是纳税人程序性权利作为税收程序法的本位,使我们得以摆脱传统的“国家和法的理论”及其在税法中表现形式的“国家分配论”的羁绊,是现代税收程序法区别与传统税收程序法的根本之点,有助于实现税法学范畴从“固守规则模式论”向“权利本位论”研究范式的转换。  本文首先对征纳权利义务的一般含义进行简要分析,然后对税权问题进行详细的考察,在此基础上对征纳权利的定位、分类、内容等问题进行重点论述,最后对征税权

5、与纳税人权利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辨析,并提出实现对策。至于税收实体法上的税收债权债务问题,将另文探讨。  一、征纳权利义务含义的法律分析  法学是以“权利义务”作为自己的特殊对象的。在现代法学中,“权利”与“义务”已经不是隶属于“法律关系”的下位概念,而是作为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和法律的基本粒子,成为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并且比较而言,由于法律制度和法律生活中权利对义务的前提性和主导性,法学家们总是先阐释权利,然后再附带地界说义务,或者干脆把义务概念隐含在权利概念之下。但人们对权利的定义又

6、很不一致,法律权利的概念在中外文中都有较多且较不规则的释义。[①]目前,我国法理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权利是指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承担义务人应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②]这一定义也得到了我国经济法学界的认同。[③]关于权利的本质,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三种学说,一是德国罗马法学者温特夏德所倡的“意思说”,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意思的自由或意思的支配,意思是权利的基础;二是德国学者耶林所倡的“利益说”,认为权利的本质

7、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三是以德国学者梅克尔为代表的“法力说”,认为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此种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就是权利。  征纳权利义务是法律权利义务的一种具体形式,对此加以定义应遵循法理学的一般原理。据此,本文将税收程序法上的征纳权利义务概括为:征纳权利,是指征纳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或能力;征纳义务,是指征纳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第一,征纳权利义务是发

8、生在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中的征纳主体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即征纳权利义务的主体是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纳权利义务是依据税收程序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具体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即这种权利义务是发生在具体的税收征纳活动中,当然这里的税收程序法是实质意义上的,指所有有关税收程序的法律规范。  第二,征纳权利的表现形式有四个方面:征纳主体可以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如征税主体有权核定应纳税额;征纳主体可以依法不作出一定行为,如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时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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