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式酒店法律问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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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式酒店法律问题研讨  一、产权式酒店概述  产权式酒店的定义  产权式酒店是以酒店的房间为单位,开发商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分别出售给小业主。小业主将客房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出租经营,并且享受酒店的经营利润分红或者是固定比例的投资回报,同时享有酒店管理公司赠送的一定时限的免费入住权。①  产权式酒店的发展  产权式酒店由“时权酒店”演变而来,兴起于上世纪70年代,酒店向游客、中产家庭或企业集团出售在一定时期内使用酒店住宿或娱乐设施的权利,该权利可以转售、转让或者交换。②产权式酒店法律问题研讨  一、

2、产权式酒店概述  产权式酒店的定义  产权式酒店是以酒店的房间为单位,开发商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分别出售给小业主。小业主将客房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出租经营,并且享受酒店的经营利润分红或者是固定比例的投资回报,同时享有酒店管理公司赠送的一定时限的免费入住权。①  产权式酒店的发展  产权式酒店由“时权酒店”演变而来,兴起于上世纪70年代,酒店向游客、中产家庭或企业集团出售在一定时期内使用酒店住宿或娱乐设施的权利,该权利可以转售、转让或者交换。②产权式酒店法律问题研讨  一、产权式酒店概述  产权式酒店的

3、定义  产权式酒店是以酒店的房间为单位,开发商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分别出售给小业主。小业主将客房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出租经营,并且享受酒店的经营利润分红或者是固定比例的投资回报,同时享有酒店管理公司赠送的一定时限的免费入住权。①  产权式酒店的发展  产权式酒店由“时权酒店”演变而来,兴起于上世纪70年代,酒店向游客、中产家庭或企业集团出售在一定时期内使用酒店住宿或娱乐设施的权利,该权利可以转售、转让或者交换。②经过长期的发展,产权式酒店又逐渐演化出两种类型:退休住宅及有限自用的投资型酒店公寓。前者是

4、一种所谓留后路的退休住房投资方式,后者则是本文所指的产权式酒店,是一种“分时度假+房产投资”的旅游地产。  二、产权式酒店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产权式酒店中法律关系  产权式酒店经营模式中存在四方主体,或称四方利益集团。一方为投资者,即购买酒店单个房间的“所有权人”;二是酒店管理者,即对酒店的经营进行管理的主体,其往往同时是酒店整体的所有权人,即开发商;三是消费者,即入住酒店的客户;四为政府有关部门。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投资者与酒店管理者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投资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酒店中的一

5、间或几间房,投资者由此而取得所购房间的所有权。第二层法律关系仍存在于上述二者之间,双方再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投资者将所购房间出租给酒店管理者,出让酒店房间的占有权、使用权。出租不是目的,目的在于发生第三层法律关系,即委托管理关系。第三层法律关系是投资者委托酒店管理者负责酒店所有房间的整体经营管理,投资者不但可以收取租金,还可以采取包底分成的形式分享酒店的经营收入,同时获得一定时间的免费入住权等。第四层法律关系发生在消费者与酒店管理者之间,消费者入住,与酒店管理者签订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但是消费者在与酒店

6、管理者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并不知道客房的真正所有权人,而实际上也的确没有与真正的房产所有权人发生交易往来。  产权式酒店中的潜在问题  1.产权式酒店的建设用地性质错误前文所述的产权式酒店经营模式四主体中包括政府,但并未在法律关系中展开论述,是因为政府被笔者视为主体之一缘于酒店建设时在用地申请上,涉及规划局对其是按商业用地批准还是住宅用地批准。产权式酒店在进行立项时是以酒店项目立项,这是理所当然的,既然是酒店,是参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主体,其商业性质便是与生俱来的,但是产权式酒店最终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性质却是住宅

7、性质而非商用性质,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产权式酒店的经营是有违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发商是不可以将酒店以商品房形式进行销售的,实践中为了能够将单间客房出售给投资者从而满足产权式酒店的经营模式,各开发商都以住宅项目进行酒店建设立项,但是在后期的运用上以酒店方式进行经营,因此取得的是住宅性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样的运营模式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是无法合法生存的,而实际却如此执行下去,虽然这时一种带来财富的新型经营模式,却也不得不说

8、是对现行法制的一种破坏。  2.投资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对于投资者,之所以加注双引号称之为购买酒店单个房间的“所有权人”,是因为该“所有权人”的权利是存在瑕疵的。虽然投资者与酒店原所有权人的确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出资购买,但并不能够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原因在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分割销售原始批准设立空间的商业用房间。③即酒店整体按照法律规定已取得了“大产权证”,而这一产权证是不可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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