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标准审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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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交通运输标准审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交通运输标准审查程序,明确分工,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办法》《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交通运输部批准立项的交通运输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送审稿和报批稿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第三条【任务分工】交通运输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

2、委员会和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一简称标委会)负责标准及相关材料的技术审查,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交通运输标准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负责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的形式审查,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社)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编辑审查。审查工作按流程(见附件1)进行。第四条【工作原则】标准审查工作应坚持程序规范、严肃认真、科学客观、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二章标委会审查第一条【提出申请】标准送审稿完成后,由负责起草单位向标准归口的标委会提出审查申请。第二条【送审材料】负责起草单位应提交下

3、列送审材料:(一)标准送审稿。(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三)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四)主要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五)主要技术指标的试验、验证报告。(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所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及译文。上述材料中(一)~(三)项为必要材料,其余项视标准具体情况选择提交。第三条【时限要求】标委会秘书处确认接收标准送审材料后,于3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和技术审查工作。第四条【材料初审】标委会秘书处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如下:(一)送审材料满足第六条要求。(二)

4、标准送审稿与立项批复的标准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基本一致。(三)标准已在所涉及的领域内广泛征求各相关方的意见,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中给出了明确的征求意见处理结果,同时根据征求意见处理结果对标准文本进行了相应修改。(一)标准文本编写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二)标准编制说明符合编写要求(见附件2)。第一条【初审结果处理】初审结果应经标委会秘书长确认。通过初审的,经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技术审查。未通过初审的,标委会秘书处应将

5、初审不合格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和标准送审材料退回负责起草单位。第二条【强制性标准技术审查】强制性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委托相关标委会组织审查。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会议代表不少于12人。第三条【推荐性标准技术审查】推荐性标准技术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函审或网络电子投票方式。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推荐性标准宜采用会议审查。国家标准的网络电子投票需通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平台”或“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微信公众号完成。行业标准的网络电子投票需通过“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平台”

6、(以下简称“平台”)完成。第四条【审查表决要求】推荐性标准审查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会议审查的委员出席人数不足全体委员3/4时,须辅助函审或网络电子投票方式。会议审查应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2/3同意为会议通过。第一条【技术审查内容】技术审查主要内容见表1。表1标准技术审查主要内容序号审查内容1符合性标准的名称与内容是否相符。2协调性l标准是否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相协调

7、;l是否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l对分歧意见的处理是否得当。3规范性l标准的格式和编写是否符合GB/T1.1的相关要求;l标准的结构、要素、内容是否符合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相关要求。4统一性l标准中的名词术语、计量单位及符号是否统一,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l引用标准的条文与原文是否统一。5合理性l标准中的各项规定是否正确,有无相互矛盾;l技术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先进可行,具有可操作性;l指标是否经济合理;l方法是否经过验证;l采用国际或者国外标准的,是否适合我国国情。第二条【会

8、审程序】会议审查时,标委会秘书处至少应在会议前十个工作日将标准送审材料提交给会议代表。会议审查应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审查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审查会审查情况。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审查会议,审查会议程序如下:(一)第一起草人介绍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主要技术内容及依据、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二)与会代表结合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标准送审稿的内容逐章、逐条进行审查,对需要修改的内容形成明确的修改意见。负责起草单位和标委会秘书处均应如实记录会议代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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