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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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民族预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

2、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秉承“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精神,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

3、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

4、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湖北民族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入学须知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未请假

5、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湖北民族学院附属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6、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在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因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注册后方能取得学籍。学校对经医疗机构确诊患肺结核或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学生要实行休学制度,待传染性消失或病情稳定后凭医院病情证明方可复学

7、。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资格、方式、成绩评定以及对考核合格与不合格课程的处理等按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

8、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本科学生和研究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当按照学校开设的课程选课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民族预科学生和专科学生应达到完成学校规定的最低合格课程的要求,否则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湖北民族学院辅修专业实施办法》,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核,都须持学校颁发的学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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