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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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湖北经济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特殊情况,可于到校时验交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18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医务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与下一学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

3、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原单位,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疾病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学生证和学校财务处开具的全额缴费收据到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

4、限  第五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准。不论实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时间长短,学生毕业时,学制均为教育部对各专业规定的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制,可以提前毕业,也可延长修业年限或分阶段完成学业。18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年限。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办理注册手续,享受在校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七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休学除外)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对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制定了一定的学分要求,学生应修读本专业

5、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并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可毕业。第九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原则上理论课18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程36学时计1学分,集中实践性教学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学分。第十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三类。必修课是指学生按照课程设置计划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参加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专业选修课是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目标和要求所开设的必备的专业知识课程。学生应按照课程设置计划中规定的学分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公共选修课是学生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自己

6、的兴趣和能力,在较大范围内选修的课程,目的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第四章 课程修读18第十一条 课程修读应遵守同类课程中先修读基础课程后修读其他关联课程的原则。每学期允许学生在专业培养方案内根据自己的特点或实际向院(系)提交多修或少修部分课程的书面申请。一般情况下允许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在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25%内上下浮动。  第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院(系)办公室提出课程(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的免修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和作业等材料。每学期的第二周经开课院(系)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

7、主讲教师和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每学期的第三周为免修考试时间。免修考试由开课院(系)命题,试题的份量和难度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相同。免修课程的成绩达60分以上者,给予学分,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免修”。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该类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第十三条 学生因听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可在开课后一周内申请间断听课。申请时,须填写《间断听课申请表》,经主讲教师同意,报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在间断听课过程中,到课率应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以上,

8、并完成指定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总评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给予学分,并记录成绩。18第十四条 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间断听课累计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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