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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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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十人性观视野下诠释刑法谦抑性杨燮蛟在人类刑法发展历史上,我们经历了一场刑罚由残暴走向人性化的变革;对刑法功能的认识也由最初的工具说进化为如今的犯罪预防理论。实践证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越低,自由的价值就越低、刑罚就越严厉;反之,刑罚就越宽和,就越人道。所以社会的发展必将引导刑罚走向宽和,这便是刑法谦抑性的题中之义。反观中国几千年来的刑法发展之路,与这个刑法发展规律也是如出一辙。早在封建统治时期,“重刑”的观念就已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了。“重典治乱世”的统治手段千百年来不断巩固它磐石般的地位。随着社会的
2、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越来越趋向理性,对于人权、人性的呼吁更是空前的高涨。要使旧时期的刑法由“残酷”、“专断”的形象中抽离出来,并符合新时代的要求,就必然要求刑法向着“谦抑”这一更高一阶的存在形态前进。当今世界,“刑法谦抑性”这一新提法不断地被各国提上刑法改革的议程;为了顺应时代的潮流,也为了更进一步地进行我国的法制建设,将“刑法谦抑性”这个概念放到我国现今的刑法领域予以深入的探讨,是十分有现实意义的。一、人性的内涵及其特征(一)人性的概念何谓“人性”?陈兴良教授是这样解释的:“所谓人性,又称为
3、人的本性,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品性。”①当然,这是一个泛之又泛的笼统定义。细的来说,对于人性这一概念的阐释,向来存在着由东西方不同认识视角得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中国人谈及人性,必会琅琅上口地道出“人之初、性本善”之说。从伦理学的角度阐辩性善性恶,历来是中国理论界对人性这一宽泛概念的基本视点。性善说主张“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这种观点肯定了人的本质都是善良的——之所以有违法乱纪之事发生,完全是由于个别的极恶分子导致的——所以要倾尽所有力量、不惜一切手段打击那些诱使善良个体走上歧途的恶分子。性恶之说则越
4、发强调了对“恶”的打击,支持者认为正因为每个人在本质上都是“生而好利”的,所以就有必要对人性加以严格的限制。由此看来,无论是哪一方观点,都反映了绝对划分善恶的要求,也都为打击“人性之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反观西方学界,性之善恶虽然是一个与人性有关的问题,但人性研究主要还是集中在对“理性”这一概念的探讨上。陈忠林教授在探讨人性的概念时曾经这样总结道:“以自然法为核心的启蒙思想家告诉我们,人性就是人‘知善辨恶’,‘择善弃恶’的理性。”②所以,相对于单纯地纠结于人性的本质究竟是善是恶,将看问题的眼光放在决
5、定人性“善恶”的背后动因——“理性”上,无疑是一种更为科学的分析方法。基于以上种种理由,笔者拟将本文所讨论“人性”一词的概念限定在“理性”的意义上加以理解,这也对是全文所指称的“人性观”概念范围的基本界定。(二)人性的特征1、人性具有可变性。“历史上不但不同时代和同一时代不同阶级的人性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同一阶级在其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性也是有差异的。”③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人性可以随着后天环境因素——譬如学习、约束、处罚、改造等——的影响而发生改变,这就是所谓的“性相近,习相远”。这种后天的影响既可能使
6、得原本“善”的本质受到世俗的“污染”,当然也能够使人向善。2、人性具有发展性。即是说,社会关系是发展变化的,而人性则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人性的发展是朝积极向上方向变化的。二、刑法谦抑性原理的内涵及其历史沿革(一)刑法谦抑性的概念究竟什么是刑法谦抑性?国内外的学者对这一提法给出过很多种不同的定义。学界普遍认为刑法谦抑性这一提法最早是由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所提出来的,他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他社会统治手
7、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治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④平野龙一还解释说:“即使市民的安全受到侵犯,其他控制手段没有充分发挥效果,刑法也没有必要无遗漏地处罚。”⑤可以这样说,人类在这个世界上是处在不停地相互作用的状态中的,这就表明人不可能永远不侵犯他人而存活下去,因此人与人对互相间轻微侵犯的容忍就成为了必要。所以平野龙一一直倡导刑法的谦抑性的内涵之一即是对于日常性的、轻微的犯罪行为,刑法应当采取宽容的态度。就像有的学者所提出的那样,人们往往
8、以极大的同情心来尊重他人的自由与权利,法律也应当以更大的宽容度来对待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允许人们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自己的行为、行使自己的权利。⑥陈兴良教授在其著作《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对于刑法谦抑性的概念作出了这样的定义:“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⑦他指出,刑法谦抑性有着三方面的内容:1、刑法的紧缩性。即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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